从国外立法看法官的身份保障
作者:肖丽容 发布时间:2009-06-12 浏览次数:1093
根据国际标准,司法独立含有三大要素,一是司法权的独立,二是法院的独立,三是法官的独立。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是否采行司法独立的模式,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司法独立的上述三项要求。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第三个层面,它意味着法官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每一个法官在审判自己承办的案件时,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涉,甚至不受自己的私欲干涉。通常认为,法官独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身份独立,即对法官职位的条件和任期加以适当保障,以确保其不受外来干涉;二是实质独立,即法官在实际履行其司法职务时,除了受法律及其良知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要保障法官独立体制的确立,必须切实给予法官以身份保障,从国际社会制定的标准和各国宪法对法官独立提供的宪法保障看,法官的身份保障主要包括:
一、法官任职的终身性
1、法官原则上不可撤任、罢免。不得违反法官的意愿在其任期届满前将其撤职或停职或调职或命令其退休。《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规定:无论是任命的还是选出的法官,其任期都应得到保障,直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在有任期情况下直到其任期届满。意大利宪法第107条第1项规定:“法官是常任的。除非遵照最高司法委员会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的理由并严守法院组织法规定的辩护保障所作出的决定,或征得法官本人同意,法官不得被免职或停职,也不得被调往其他法院或委派其他职责。”日本宪法第六章第78条规定:“法官除依审判决定因身心故障不能执行职务者外,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2、法官权力的终止、暂停必须依法进行。权力可以根据下述原因终止:其一,辞职。如荷兰王国宪法第117条第(2)项规定:掌理司法的法官以及最高法院的总检察官提出辞职,可以离职。其二,根据法律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作出司法裁决。巴西宪法第113条规定:法官享有终身性保障,除因为司法裁判外,不会失掉职务。法官不可罢免,但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通过由资格的法院或者根据法律组成的特别机构的不记名投票,或所属法院三分之二的正式成员同意,可以决定低级法官的调动或另外分配。其三,自愿退休。例如在英国和美国,法官为终身职,在达到一定年龄时,可以根据本人自愿而退休。其四,强制退休。立法可以限定终身职业法官的退休年龄。希腊宪法第88条第5款规定:上诉法院和上诉法院副检察官或相当于这一级及其以下的全部法官,凡年满65岁者一律退休。等级高于上述的法官,年满67岁时一律退休。其五,法院的组织或管辖地区发生变动。如德国宪法第97条第2项规定:在法院的组织或管辖地区发生变动时,法官可以被免职。
此外,法官权力的终止、暂停还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和原则。在英国,法官一旦被任命后,没有议会两院的联合会议共同要求 并由国王加以免职,是不能予以解职的。在英国司法史上,这种免职从来没有发生过。德国宪法第98条第2款也规定:联邦法官在行驶或不行使其职权时违反本基本法的原则或某州的宪法秩序,联邦宪法法院经联邦议院要求,可以三分之二多数裁决将其调职或命令其退休。在故意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命令将其撤职。
二、法官的不可调任性
法官无疑是需要予以特殊保障的公职人员,予以特殊保障的内容是禁止专断性开除或调动工作。除非由于法院的组织或管辖地区发生变化特定原因以外,法官原则上不被调任。《法官独立世界宣言》规定:除非根据定期轮换制度或是被晋升,法官不得不经本人同意就被从一个管区调到另一个管区,或从一个职务换到另外一个职务;但如果这种调动是依据司法部门经过适当考虑之后所制定的统一政策,那么法官个人就不应无理地拒不同意。如果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对法官的任命或司法职位的甄选自由斟酌将法官派往一个岗位,那么这种指派应当由司法部门作出,或是由司法部门的上级主管委员会作出,如果存在这种主管委员会的话。当一个法院被取消时,在该法院工作的法官不应受到影响,除非他们被选担任一个特定的任期;但他们可以被调移到另一个具有同等地位的法院。在英国,对法官进行转任时与解职受到的限制一样。德国宪法第97条第2项规定:在法院的组织或管辖地区发生变动时,法官可以转至另一法院。
三、法官的职务豁免权
给予法官以职务豁免权是保障法官独立、防止审判体制官僚制化的又一重要手段。法官应被保护免受针对他们的有关其司法职责方面的个人诉讼的困扰;除非经适当的司法当局授权,否则不得被起诉或控告。在不损害任何纪律惩戒程序或者根据国家法律上诉或要求国家补偿的权利的情况下,法官个人应免于因其履行司法职责时的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受到要求赔偿金钱损失的民事诉讼。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审判体制构建中都为法官提供了这一保障。法官职务豁免权的内容时法官不应自己所作出的判决而受到追究。例如,俄罗斯宪法第122条规定:“法官不可侵犯。”“除非按照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追究法官的责任”。日本宪法第78条规定:“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施行。”葡萄牙宪法第221条第2项规定:除法律另由规定的情况外,法官不因其所作判决而受追究。
除此之外,为保障其独立,法官还被赋予免于作证的豁免权。法官享有职业保密的权利。《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规定:法官对其评议和他们在除公开诉讼过程外履行职责时所获得的机密资料,应有义务保守职业秘密,并不得强迫他们就此类事项作证。
我国目前的《法官法》对法官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法官享有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履行职务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到法律保护;提出申诉或者控告;辞职等等。显然,我国在法律上为法官行使职权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不过,相比之下,这些规定都很粗放,对于法官的保障是不完善的,需要参照国际社会制定的标准和其他国家的规定,随着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加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