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县(市、区)”创建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罗真 发布时间:2009-06-12 浏览次数:1182
在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正进入了新的领域和新的层面,倡导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和提升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已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宗旨。
目前,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改革的攻坚、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逐渐多样化,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纷繁复杂、突出多变。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知识的普及与群众依法维权存在现实上的较大差距;二是城市旧房拆迁、企业改制、投资小水电、库区移民、高速公路建设等利益的调整,成为群众与政府矛盾激化的焦点;三是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难度大;四是社区盲目承担执法部门的有关工作,管了不该管的事;五是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案件增多。此外,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存在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问题;政府一些部门单位机关效能低下和政务不公开问题;农村地区青少年犯罪率上升问题;以及反映自实行新的《计划生育法》后,重男轻女的思想、主动向计生部门交社会抚养费生儿子(超生)现象有所抬头。
造成上述问题及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归纳起来大致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群众维权意识增强,但寻求司法救济意识薄弱;二是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部分群众因心态失衡而产生过激行为的发生;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助长了厂商、经销商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工作职能的越位,人员经费不到位,影响了“平安社区”的创建;五是行政管理体制的缺陷,导致执法工作上的缺位。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区)要实现“跨越发展,和谐融入”的目标,必须围绕中央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相关要求,积极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
一、加强学习,全面领会建设“法治县(市、区)”的基本内涵。建设“法治县(市、区)”,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建湖的具体实践,必须体现建设法治国家的普遍性特征,同时反映所在县(市、区)的地域特色。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县(市、区)”,应该应具备十大标准:一是地方党委依法执政;二是地方性法规体系比较完备;三是法治政府基本建立;四是司法执法环境公平公正;五是市场经济纳入法治轨道;六是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规范和谐;七是市民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八是法律服务市场发达规范;九是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十是社会监督健全有效。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政府是国家法律的主要执行者和城市经济、社会的主要管理者,其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在这个层面的意义上说,创建法治县(市、区),首先就是创建法治政府。只有政府工作实现了法治化,城市法治化的进程才能有效推进。创建法治县(市、区),必须考虑法治政府是否建立这个因素。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求政府切实转变职能,真正做到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接受监督,使政府权力的行使切实受到法律的制约,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
三、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创建法治县(市、区)必须考核的内容。在创建法治县(市、区)的进程中,我们应着力在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上下工夫,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角度出发,全面构建“大调解”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高城市的平安度和市民的安全感。首先,要建立健全抵制行政干预司法活动的有效机制。其次,要完善公开审判和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把加强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结合起来,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第三,要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切实保护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和妇女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监督体系,加强权力监督。要确保城市的建设与管理严格控制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加强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权力制约,确保公共权力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非常必要。在创建法治县(市、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社会监督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要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为重点,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及党内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创新形式、保障效果。要逐步改变目前官方既是法治的推进者又是法治的评估者的情况,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定期开展对本地区法治建设工作的社会化评估工作。
五、深化普法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素质。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公民法治观念相对薄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样一个社会思想基础上,要创建法治县(市、区),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民普法教育,增强广大市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体市民的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以提高市民的法律素质为基础,推进法治县(市、区)的建设,以创建法治县(市、区)为契机,进一步促进市民法治观念的树立与法治行为的养成。
六、切实加强党对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领导。法治建设是党加强和改进执政方式与领导方式的重要内容和体现,要实现建设法治县(市、区)的目标,加强党在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十分重要。创建法治县(市、区)仅从法制宣传的角度去提要求,力度还远远不够。从全国很多城市的实践来看,各级党委对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视非常关键。因此,在创建法治县(市、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上,一定要突出和加强党的领导,也就是说,各级党委要在当地已有的法制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基础上,直管当地的普法或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揽当地的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负责研究法治县(市、区)创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协调创建法治县(市、区)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审核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及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法规的立改废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