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案件是涉及金钱的纠纷,当事人利益冲突明显,调解工作难度大,如何化干戈为玉帛,将“以和为贵”的民族理念融入到具体案件之中去,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初步总结出六法:

一、降温处理法。对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的案件,不能追求快审快调,要采取有效办法和策略,安抚双方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此时宜采用冷处理法,如进行背靠背调解。此种方法可灵活应用在庭审的各个阶段,法官要学会做一名耐心的听众,让当事人将话说完,将牢骚发完,通过沟通,了解案件的实质性争议。在知晓两方思路的情况下找准调解的突破口开展调解。

二、换位思考法。民商事案件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在经济交往中时常存在交叉违约问题。法官在处理混合违约类纠纷时,对查明的事实要有明确的认定,分清是非,对违约责任大的一方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约责任小的另一方也要指出应承担的责任。出于公心,居于中立,从法理上“征服”当事人。在此基础上,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三、亮明观点法。对于当事人对案件法律关系模糊,对错误做法抱有幻想时,法官应及时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理顺,运用相似案例,以案说法进行剖析,让双方当事人结合案例,对纠纷重新思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四、外力疏导法。法官要善于利用法律以外的手段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疏导,以达到成功调解的目的。通常借“说情人”之口做请托人工作,由于请托人对说情人的信任度远远高于陌生的法官,因此,沟通起来较为省力,调解工作见效快。

五、底线中和法。在调解之前,法官应充分把握案件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前或调解中为表示和解诚意的最低主张债权或最高承诺债务的额度。在双方当事人的底线差距靠近时,根据双方底线之间的差距,在分析厉害得失的基础上提出关键性意见,并给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思考时间,这个关键性意见要适时居中,在分析双方的核心利益、可让步利益或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引导双方理性地权衡自身利益,互谅互让,从而试探性提出模糊的或具体的方案。

六、履行吸引法。在与一方当事人做工作时,应从资金短平快的角度来体现其经济价值,从另一方当事人的角度则以时间短金额适当减少的优点来劝其尽快把纠纷解决,通过这样的说理会让双方当事人均考虑现金履行的方式给彼此带来的“双赢”的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