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的消极影响并提出对策
作者:朱建伟 钱菲 发布时间:2009-06-15 浏览次数:1115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资纠纷呈现新一轮增长高峰,特别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带来的巨大冲击,使这一趋势更为突出。2008年度无锡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2984件,与2007年相比增长143%,与2006年相比增长403%。根据2009年1季度的司法统计,该爆炸式增长的态势依旧持续,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民事类的主要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焦点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已逐步发挥出重大调整作用。但是,该法的实施也有着一些消极影响:1、众多中小企业工资福利制度本不完善,盈利能力较弱,在人力成本急剧增加的情况下,生存状况堪忧;2、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形式规定欠灵活,无法满足临时性、季节性、劳动密集性企业的用工需求,迫使企业采用不当用工手段;3、对传统型、薄利型行业的冲击巨大,如严格按规定执行,绝大部分企业的开工利润尚不足以支付加班工资;4、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清算,一些企业拖欠社保费或加班费等工资福利时间跨度漫长,累积拖欠数额惊人;5、不同劳动者需求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外来民工群体,拒签合同、拒缴纳社保费用,要求收入全额兑现的需求较为普遍;等等。此外,由于诉讼收费制度的改革,滥用诉权现象突出,并出现以引发劳动争议盈利的公民代理“诉棍”职业群体。
对此,中院提出建议:1、建立并完善覆盖全市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通过数据库管理,既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作为,也规范劳动者的劳动行为。2、充分尊重和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人格尊严和福利待遇,并为他们的子女读书、暂住证办理,甚至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或照顾。3、与总工会、劳动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密切注意《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疏导、教育、调解工作,防止滥讼现象的发生,为顺利构建我市企业和谐的劳资关系创造条件。4、借鉴劳动立法的国际经验,兼顾劳动者就业及中小企业发展。针对我国劳动力仍总体供过于求且供给结构向低端偏斜的现实,对雇员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中,放宽对其劳动合同限制,对相关的经济补偿免责,以此促进积极就业和灵活就业。同时,在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创业风险投资、人力资源培训等方面健全对中小企业的专门扶持政策。5、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功能,针对本行业企业管理特点及用工习惯,在报酬计付方式和劳动定额的标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制订与实施、保密条款的运用等方面多做研究,指导企业在完善与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上做文章。6、裁决机关应力助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准确把握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妥善处理工资特别是加班工资争议,慎用强制措施,维护企业稳定,加强裁审衔接、统一执法尺度,强化整个“一裁两审”程序过程中各阶段的调解,追求劳资利益“双盈”。7、继续完善诉讼收费。严格执行诉讼费的减、缓、免,使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打得起官司”。建议对于超过一定标的额的劳动争议案件按比例收取诉讼费,以提高恶意诉讼者的成本,防止“滥诉”现象。8、规范公民代理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之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律师法、诉讼法的规定,加强监督。同时也建议相关司法行政部门严格查处违规收费代理,遏制“诉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