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溧水法院共判处罚金刑案件(包括单处和并处罚金)202308人次,罚金刑适用比例为54.8%,判决罚金额总计610.9万元,执行到位323.3万元,罚金案件执行到位率为53%。其中,到位的罚金基本上为被告人在判前自动缴纳,判决后通过强制执行方式缴纳到位的比例极低。该院反映,由于相关规定不明确以及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罚金刑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四难”应引起重视:

一是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难以分离,导致对被判处罚金的未婚人员、未成年人及多数被执行人无法明确其个人财产而无法执行;二是执行机关所在地与被告人原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相分离,使得对外来人员判处的罚金需要异地执行时难以实际操作;三是刑庭与执行局对罚金刑执行的职能难以明确界定,最高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仅要求将罚金刑的执行交由一审法院,但是没有规定具体执行的部门;四是主刑与罚金刑的执行机关相分离,造成一审法院对异地服刑的罪犯难以执行罚金。主刑执行完毕后罚金刑易被忽略、对重新犯罪时罚金刑未执行的情况不清楚,在实行数罪并罚时出现原判罚金刑落空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