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遭遇暴力抗法,暴力抗法不仅包括直接使用暴力抗法的行为,还包括如辱骂执行人员等使用其他威胁方法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据统计,近几年来该院遭遇各种暴力抗法事件共32起,一些干警在抗法事件中遭到威胁、污蔑甚至人身伤害,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及司法权威。

一、类型及特点

1、暴力抗法的群体性强。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具体对抗法院执行的并不仅仅是单个的被执行人本人,很多情况下都是被执行人所纠集或指使的相关群体。如在车辆扣押案件中,车主并不露面而是暗中指使驾驶员、卸货、场地操作等施工人员进行围攻对抗法院执行;在房屋拆迁案件中,被执行人纠集其相关亲属阻挠对抗法院执行。

2、暴力抗法的影响广泛。遭遇暴力抗法事件的案件后果比较严重,影响比较广泛。这类案件一般都会涉及到某一群体的利益,如到工地上扣押挖掘机就直接涉及该特定工地上施工人员这一群体;房屋拆迁案件对某一个家庭的利益会有一定的影响,进而对周围拆迁户产生连带作用。这些事情如若处理不慎就会影响到党的形象、法院的形象,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3、应对暴力抗法事件的要求较高。遇有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要求我们执行人员要冷静对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仅要实体合法更要程序合法,切忌“以暴制暴力”。

二、原因分析

1、利益驱动所致。少数被执行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达其要求者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法院执行时则纠集亲属等人对抗、阻挠法院执行。

如常州市某单位申请执行吴某某拆迁裁决一案,我院做出了维持常州市建设局对上述双方当事人之间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判决后,吴某某迟迟未能按裁决内容履行。该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吴某某及拆迁单位进行多次协商,因被执行人要求补偿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案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在我院执行干警进入执行现场,对被执行人吴某某进行强制搬迁过程中,三名案外人黄某某、吴某、吴某某在执行现场为阻挠法院执行公务,恐吓拆迁工作人员,谩骂执法人员,谩骂政府,执法人员及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耐心对他们进行说服劝告,但他们仍一意孤行,进而以粗暴行为阻挠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2、法律意识淡薄。少数被执行人天真地认为,只要自己纠集一些人,围攻执行人员就可以恐吓执行人员,阻止法院执行公务。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执行林某某行政处罚一案即是其例。被执行人林某某时常纠集一些教徒在家中搞活动,经宗教局教育及处罚后,仍然执迷不悟,对抗宗教局的处罚。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做林某某的工作,但林某某仍一意孤行,甚至暴力对抗承办法官等人。该院依法对林某某宣布拘留后,林某某的妻子则纠集一帮教徒到法院门口守候承办法官进行围堵,冲击法院,要挟其如不放人则不让其回家。我院及时组织人力化解了这起突发事件,将带头闹事的林某某之妻实施拘留,平息了这起事件。

3、群体暴力抗法。在车辆扣押类案件中,作为车主的被执行人往往不露面,躲避法院执行,而具体使用车辆的人并不是案件当事,在法院对车辆采取强制措施时,具体使用车辆的人可能受被执行人所鼓动,对抗法院执行。因为这些人跟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甚好,有些甚至是被执行人所管理的工人,对案件情况并不了解,此时如被执行人歪曲事实,怂恿工人对抗法院执行,不明真相的工人很容易一涌而上对执行人员进行围攻。

如在罗某某与姜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该被执行人姜某某躲避法院执行,但是经调查了解到该被执行人经营一家物流公司,该物流公司名下拥有一辆货车,当执行人员了解到该货车的下落时,即对该车依法扣押,但是此时却有一帮人上前围攻执行人员,言语激烈,阻止扣押车辆,并有一人躺在车前。承办法官当即联系局领导增派执行力量,将阻挠执行的人员强制带离,才保障了执行的顺利进行。

三、对策与建议

1、扩大宣传,提高认识。通过在媒体上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力求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关注,一方面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可使公民认识到暴力抗法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对自身的严重不利后果。除大力宣传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外,还要大力宣传法院的执行活动,宣传执行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使执行生效裁判成为公民、法人的自觉行动。

2、加强外联,寻求支持。在执行工作中,及时和相关部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沟通、联系,寻求支持,排除干扰,消除阻力。

3、引入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执行和解。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参与执行和解,提高案件当事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自觉性,节约执行成本,维护社会稳定。

4、加大投入,增强能力。建议在人员配备、安检措施、执行装备等方面加大投入,以应付突发事件,具体实施中应当大力提高法院装备的技术含量,增强预防暴力抗法的能力。

5、完善立法,处理有据。为了使法院针对暴力抗法事件的处理做到有理可据,建议进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完善对暴力抗法的惩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