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方便灵活,有利于缓解国家资金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民间尤其是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开放的地区,民间借贷活动一直相当地盛行。我院2008年全年共计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88件,其中标的上百万的大额借贷案件27件。可见民间借贷在我市也很活跃,对繁荣我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民间借贷本身管理极其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弱、缺乏外部约束,极易引发较大社会风险,甚至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尤其在当前全球性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经济增长放缓,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如何有效的引导规范民间借贷活动,避免其消极作用引发社会、金融等不稳定因素,是保障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分析

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厦门大学的江曙霞教授认为民间金融活动是一种复杂的经济金融甚至社会现象。它既是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经济制度,又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功能。还有学者认为,所谓地下金融是指没有纳入我国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而游离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金融形式和活动。国外一般使用的是“非政府金融”或“非正规金融”等比较中性的词汇。因此,我们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本息偿付活动。根据民间借贷的定义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自由性、灵活性、广泛性的特征。在内容上只能是借用金钱,在主体上也只能是自然人和企业。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周期短,省去了找担保人的尴尬。实行起来比较方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燃眉之急,也可以活跃市场经济。但他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问题。

1、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不规范,手续简单

民间借贷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方式简便、灵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2)民间借贷即使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比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灵活。由于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或朋友之间,所以当民间借贷发生时,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大多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即使采用书面形式,也大多采用的是借条、欠条、收条、甚至是出借人单方记账等其他形式,形式非常随意和零乱。部分借条上仅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而没有写明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方式等相关要素,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规范性。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引起经济纠纷,就因手续不完备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极大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2、高利贷充斥民间

最初的民间借贷主要是亲朋好友间的借款,但近年来由于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困难,银行贷款不便,为了解决生意上的困难,中小企业主多倾向于选择民间借贷。目前市场上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10%20%之间,一些短期的借贷年利率可以达到30%40%,个别的更高。高利贷的发生率高达63.3%。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实践中对于高利贷,贷款人仍有规避的方法,如将借期内的利息一并记入本金,让借款者写借条;借款利息在给付贷款时即已扣除,但借条仍写原数额等。高利贷严重干扰金融秩序,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社会矛盾丛生,屡屡成为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和刑事案件的病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只是《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益的规定。同时,为了规范与指导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除了个别条款是用于金融机构相关的借款案件外,其他大部分条款都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规定的。但是,对于现实中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出现,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难适应现实的需要,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何谓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包括那些主体、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签订、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中的合法与非法如何界定等诸多问题都无法可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缺乏有效救济。

三、发展和完善民间借贷的对策建议

限制民间借贷的自发性与盲目性的最好办法就是从法律上规范其发展,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经营平台,让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到阳光下,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民间借贷如何管理和发展的法律法规,这种法律法规上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相应地贷款人必须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来进行风险补偿,民间借贷的利率就在这种不确定性中被抬高了。

规范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即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鉴于民间借贷随意性的特点,如果在对方不认账或者因约定不明发生借款纠纷时,法院是无法认定借款关系事实的。《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为当事人提前还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再比如对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法》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这显然对借款人不力,也容易使借贷双方产生矛盾。总之,为了避免纠纷的出现,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规定借贷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而且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借款数额、出借和还款时间、是否支付利息等其他合法内容。引导公民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尽量采用规范的书面形式,以减少纠纷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有更多更确凿的证据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和规范

政府对民间融资要正确引导、疏堵结合、加强规范。对于互助性的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应给予承认,确立其合法地位;对于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利率期限、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及权益保障等予以明确界定,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引导个人消费、投资。个人资金之所以成为民间借贷的重要来源,除了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因素之外,个人资金难以寻找出路也是原因。在引导个人消费的同时,监管部门要在政策上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个人的投资渠道,鼓励建立小型金融组织,通过正确引导,把富余资金纳入正轨的金融范畴,使其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

2、整顿民间借贷秩序,制裁各种高利贷行为

民间借贷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下大力气加以整顿。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制度,使之走上规范化。对民间借贷的组织也应做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要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的高利贷组织,严厉制裁各种高利贷行为。对于经常性从事放高利贷者,公安、行政机关应予以打击处罚;对于确实属于高利贷的民间借贷法院将依法不予保护其债权,并向公安等行政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各部门协作共同打击高利贷行为,使高利贷者无可乘之机。国家应尽快制定出随银行利率变动而变动的民间借贷的指导利率,对高利贷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同时也应在刑法中增加高利贷罪,对从事高利贷犯罪的人应绳之以法。

3、积极推行信用制度,大力发展社会信用基础

从深层次来看,银行未能很好介入民间借贷以及民间借贷中的纠纷不断出现,反映出我国目前信用制度不完善和社会信用基础较差的现状。因此积极推行信用制度,大力发展社会信用基础,切实搞好居民信用记录等,也就显得特别紧迫和需要。在美国,私人之间基本上是不借钱的,因为你要借钱可以找银行,只要你有信用,银行会借给你。所以一般美国人就算有能力一次性付款买车,也会分期付款,其目的之一就是为建立个人信用,以便今后更多贷款时方便。我国的城乡居民也应该向美国人学习,注重建立起个人的信用记录,以便为银行更好地介入民间借贷打好坚实的信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