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外地车辆采用伪造法院司法文书转入南京市上牌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作者: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7-01 浏览次数:1376
这份标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案号为“(2009)建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金海利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延边有限公司”,裁定书写明“南京市金海利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延边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的(2009)建执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延边有限公司名下的吉HD3507货运车壹辆裁决给南京金海利食品有限公司。”落款为“执行员王安斌”,“书记员马丽”,落款时间为“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并盖有法院印章。
经法院核查、比对,该裁定书存在以下问题:1、印章系假冒;2、法院卷宗案号为(2009)建执字第197号的案件系两个自然人案件,该裁定书写明的当事人及事实系虚构;3、建邺法院没有工作人员名叫王安斌、马丽;4、核对无异章系伪造;5、法言法语及文书格式不规范。据此,该院认定此裁定书系假冒。
经向许立峰科长了解:2007年第257号市长令规定,对于外地转入南京市上牌但尾气排放达不到市政府规定标准的车辆,不得上牌;如果上牌必须有法院执行裁定。据称每年转入南京的这类车辆有4000多辆。
26日下午,建邺法院派员来到南京市车管所。经查,该裁定书所称车辆实为买卖交易过户而非法院执行过户,档案中有交易发票,但没有法院裁定书。据车管所同志称,车辆过户涉及环保事宜只是凭尾气检测证明即可。黄副所长表示对环保尾气检测部门存在的法院裁定书认定漏洞问题,不只是建邺法院一份,为此已提出过交涉。
南京建邺法院就上述伪造法院司法文书的现象,提请上级法院重视并建议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