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律界人大代表热议建言《刑事诉讼法》大修
作者:杨守华 袁丁 郭莉莉 祖名 发布时间:2012-03-12 浏览次数:928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人代会审议。这份修正案草案中的诸多方面,都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来自江苏的代表和专家们不仅对刑诉法的亮点进行了诠释,还对这部“大修”的法律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跟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不一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言辞证据”,证人并不是“应当”到庭。因此 “证人出庭难”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在此次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被告、律师、公诉人和受害人对证词有异议的、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起重大作用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证人应当出庭”。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认为:“它这个条款是应当出庭,如果说证人不到庭的,一个强制他出庭,一个可以处罚,拘留十天以下。这个也给人民法院传唤证人到庭有一个手段,这也是一大亮点。”
但刘玲代表同时也指出,这一条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如果说我们控方也好、辩方也好认为证人应当到庭,这是第一;第二个,对案件也有影响;但这个法官说我认为可以不到庭,那是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就决定了证人不能到庭?所以我建议要进一步明确。”
此前,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被证实有精神病,则不负法律责任,法院的工作到此结束。但此次草案中明确提出,“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杨辉忠认为:“以前一般不做这个事,把他送到原来的社区,整个社区整个周围人都没有安全感。但是这一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不服刑责的能力人必须进行国家强制治疗,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不过,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陈鑫从自己专业的角度,提出了疑问:“下一步困难的可能是怎么样界定某一个精神病患者他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要强制去治疗还是可以把他放到家里去治疗,这可能是下一步要具体落实的一个过程。”
面对不少代表提出的草案需要细化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透露:“最高法院最近正在组织人员起草司法解释,这里面还有一些规定很原则,一部法律不可能太细。我们江苏高院起草了关于三个部分的司法解释的文本,已经写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