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学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代表自然十分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他提交了一份“关于增加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调解结案方式的建议”。

  随着2008年4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施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管辖原则的确立,大量的申请再审案件进入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给两级法院带来空前的工作压力。可以预见,大量讼争纠纷将会流入涉诉信访渠道,涉诉信访问题会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就此,公丕祥提出,在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之际,有必要重新审视民事再审审查职能,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调解结案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

  公丕祥认为,从国家立法上增加调解结案方式,有利于将民诉法总则规定的诉讼调解原则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在事关实体纠纷处理的民事再审审查程序阶段落到实处,弥补诉讼调解设置的法律空白;有利于彰显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功能,既注重程序救济,又注重纠纷解决,使人民法院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实现“案结事了”。

  因此,公丕祥建议,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具体条件参照民诉法调解以及再审调解对生效裁判效力的设置。二是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该协议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单独出具调解书;原生效裁判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内容继续有效。三是对民事再审审查达成的调解书,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