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的司法性及其构建和谐的能动性?从法院文化的视角剖析和谐社会之司法作为
作者:徐必宝 发布时间:2009-07-14 浏览次数:1166
[概要] 文化那种独特的魅力能否与司法的强制力相融合,文化是否具有司法性是一个崭新的论题。然而,现代法治与现代文明从来就是与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因为文化的这种能动作用,才使法治从原始走向文明。
文化的司法性表现为文化与司法的结合,产生司法文化。文化聚集的是超然的司法精神力量,为人民司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文化能把法律上升为民本化法理,使司法更具有理性基础;文化能把道德升华为通俗化法源,使司法更具有道德和文明的基础;文化能把环境提升为大众认知的法器,使司法的聚集更为立体。文化能够更加和谐的释放司法能量。能量释放的动力源来自于内界而不是外界;能量释放的性质是矢量的释放;能量的释放是“文”的而不是“武”的;能量的释放是“暗”的而不是“明”的。文化释放司法能量具有不可抵挡的穿透力、撼动当事人情感的诱导力、触动当事人灵魂的教化力、化解当事人矛盾的亲和力。由于文化在司法中所具有的特性和功能,因此在构建设社会和谐中能够教化、培育、聚合、规范法官群体的思维方式、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教化、培育、聚合、规范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思维方式、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全文共8477字。
关键词: 文化 司法 构建社会和谐 能动作用
文化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始终引领着时代走向进步与文明,这已经被历史所证明,为人们所共识。然而,文化那种独特的魅力能否与司法的强制力相融合,尚未被广而认知。当前法院文化广义和狭义之分,甚至发展成为广义与狭义之争,说到底就是文化究竟是否具有司法性,对民主法制建设是否具有能动作用?本文的论证是肯定的,特别是文化的司法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具有超强的时代意义。
一、文化与司法紧密结合产生司法文化
法院文化,就其产生的渊源而言,是文化的特有功能与公众[1]对司法的期望相交融,而产生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司法文化。法院文化是司法文化的子系统。就其内容而言,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学者滑玉珍和李宝铜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2]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广义上还包括法律规范的完善、司法制度的改革、公众法律素养的普遍提高、司法从业人员良好道德的形成等等。先进的法院文化应体现法的精神本质,是司法工作者优秀品质的积淀。[3]福建省邵武县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法院文化是文化的固有属性作用于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形成共有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在物质上的体现,包括司法理念、价值标准、管理制度、行为模式以及语言、习惯、传统等等。法院文化由法制(法治)文化、法律文化、法官文化、审判文化、裁判文化、管理文化、物质文化等众多的子文化所组成。法院文化是以公平正义、司法为民、公序良俗为文化表达方式。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所不懈追求而形成的一种灵魂??公平正义;品质??司法为民;性格??黑白分明;境界??依法治国。
由此可见,文化与司法相结合形成司法文化,是现代司法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司法发展到更高层次的必然结果,它已经从单纯的文化体育活动(演唱、演讲、联欢、旅游、球赛、棋赛、书法、书画)中脱胎出来,鲜明的表现出文化的司法性。
二、司法文化聚集的是超然的司法精神力量
(一)文化聚集能量的品质是精神力量。
文化聚集的是一种精神力量,在潜移默化的文化氛围中吸引人、教化人,使人形成一种理念,提炼出一种精神。这种“理念”和“精神”的力量是无形的,也是无比的。
法院文化[5]的内核是对法的精神的缔造。缔造者凭的是对法的精神的理解,理解的角度和深度不同,对法院文化及其法庭文化缔造的路径就不同,外界的表现就不同。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大楼,大厅正面照壁上一个宏大的古体“法”字,并配以《说文解字》的阐释,它体现的是中华民族从古至今对“法”字的深刻理解以及民族法律文化之精要。大厅的顶部巧妙的设置成外方内圆的格局,其寓意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6]这是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凭着对法的精神的理解,是在审判大楼的建筑上缔造法的精神。滨海法院大套法庭院内的莲花池,被更名为“养廉池”,并题名 “法平如水,清正似莲”,展示的是法官对司法境界的深刻理解;在法庭办公楼内设置了调解区,根据不同的案由与调解内容,设置出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调解室:在婚姻家庭类纠纷调解室,讲述着 “卧冰求鲤”、“百里负米”等经典故事;“六尺巷”的故事;“千里修书为一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诗句;“诚实为本,守信是金”的座右铭等,无不体现出对法的精神的理解,并且在此基础上对法的具体运用。
对法的精神的理解这是培育法院文化的内功,一个不能理解法的精神内核的法院及其法官,是不能培育出高品味的法院文化的,即使外表制作出来了,但只能是一个简单的模仿,仿造的只是文化的外壳,而不是文化的精髓。因此,培育法院文化,将对司法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高素质、高境界、高素养的法官,且经过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努力是不会发生文化积淀,提炼不出司法精神的。
由于文化现象是通过对人们的思想、情感、心理而发生作用,形成思想、情感和心理基础,因此,反映出的是一种凝聚效应。在聚集司法能量的深度和广度上是超然的,是其它任何力量所无法相比的,因此也难以瓦解。
(二)文化能为社会主义司法的发展能动地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法律与文化都属上层建筑范畴,而司法更多地以实务的形态而存在,文化则更多地以精神的形态而生存。因此,司法需要精神,文化需要实务,司法不仅需要与文化结合,而且能够与文化结合。
第一,司法与文化渊源同一。“文化”一词是拉丁语Cultura引进而来,最初的基本含义是“耕种、培育;修饰、打扮;景仰、崇拜、祭祀。”到中世纪,文化又被区分为两个方面,即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在我国古代,文化一词与武攻相对应,最早出现于《易经》:“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辞源》对文化的解释是“文治和教化”。是人类对生命的表达方式。“司法”一词,“司”即主持、操作、经营,“法”即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司法作出了最为明确而直接的解释是:“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现代对司法的解释就是“法治和教化”。“法治”相对于“人治”,而“法治”又同一于“文治”,它相对于“人治”。由此可见,司法与文化渊源同一,原本就不是武攻。
第二、司法文化统一于中华大文化系统之中。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包括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文化,我国的司法文化离开中华文化这一特定的文化历史背景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相反,中华文化离开中国的司法文化是一种缺失,是一种不完整的中华文化。司法虽然鲜明的表现为两个特性??国家意志和强制性。但是国家意志和强制性并不排斥文化的融入,相反更需要文化的提炼和引导,使之更加文明和民主。当前,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7]??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是司法与文化相结合的最好例证。
第三、司法上升为司法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大众的法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正因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这一特殊的大众主体,因此,决定了中国的司法是服务性的司法,是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司法。
1、文化能把法律上升为民本化法理,使司法更具有理性基础。如果说法律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则是一种强制性的律条。在社会主义中国,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集中人民大众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使之上升为法律,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只能是无能为力的平等,无能为力的遵循,是孙悟空金箍棒下为唐僧师徒划的不得逾越的圈。而这些法律由何而来,为什么要这样而不能那样?对于广大的人群而言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尚处于一种被动的盲从。怎样才能使法律从大众群体的被动遵从中走出来,使之成为自觉的行动,文化则是最好的媒介。通过文化来介绍法律、解释法律、宣传法律,提炼司法精神。文化可以让人们知法、识法、懂法。文化则是以理服人的载体,让法律上升为法理,从而使大众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成为来自内在的一种需求,而不是迫从于外界的压力。唯有如此,法律的统治力才更为理性,法治的基础才更加坚实。
2、文化能把道德升华为通俗化法源,使司法更具有道德和文明的基础。道德存在于社会之中,存在于民众之中。道德是规范公民行为的又一条红线。然而,道德不是法律,它不具有强制力,道德靠每位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对违反道德的行为只能表现得无能为力。因此,建设现代文明的社会,仅仅依靠法治,没有德治是无法做到和谐有序的。法律和道德是承载文明社会向前发展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道德和法律又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道德是法律的来源,法律是道德的支撑。道德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上线,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底线。文化可以把二者紧紧地联系在一起,道德在一定层面上可以释法,使法律的来源更通俗、更清晰。滨海县大套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凭着对法的精神的理解,在法庭的正面墙壁上,精心设置了 “子罕的珍宝”、“智子疑邻”等经典故事,挖掘中华民族法的渊源,运用中华道德文化的教化魅力,引导当事人进入法的境界;而正是因为当事人进入了法律的境界,展示出道德背后的法律,才使道德得以很好的传承,使道德规范更有保障。由此可见,法治和德治只有在文化的传承中才能融为一体,司法才显得更道德、更文明。
3、文化能把环境提升为大众认知的法器,使司法的聚集更为立体。环境文化是司法文化的外化,它不仅作用于司法者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无以代替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西方国家司法环境文化非常发达。美国最高法院那幢简洁的仿希腊神庙的白色大理石建筑,前面有两尊著名雕塑,名称分别是“正义的沉思”和“法律的捍卫”,其寓意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权威至上”,两边是历任大法官的大理石半身像。在纽约州上诉法院的法庭里,也挂满了前任法官的画像,法官们就是在先辈们的注视下作出一个一个判决的。这会令每一个存在私心杂念的法官如芒在背,时刻接受着正义的逼视。雕塑在这里决不是简单的摆设和装饰,而是一种很有文化底蕴与凝重感的标志。法袍、假法和法槌等是将法官“神化”的服饰器具,营造出沉静内敛、充满思索的司法气质。法院的建筑、法庭的摆设、精巧的设置,在司法文化的背景里,已经不是一堆堆钢筋水泥,已经不是一件件简单的奢侈品,而是被赋予了生命和灵魂的法器。
三、文化能够更加和谐的释放司法能量
司法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释放其司法能量。文化则不同,它不仅能够迅速的聚集司法能量,为司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而且能够更加和谐的释放司法能量。
(一)文化释放司法能量的途径。
首先,我们来考察文化释放司法能量的动力、性质和路径。
第一、能量释放的动力源来自于内界而不是外界。由于文化产品是精神的,是对人的思想、情感、心理发生作用,形成的是一种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是对灵魂的自我洗涤,因而对来自灵魂的效应自然源发于自我,是发自内心的觉悟。它不象司法那样,要我这么做,而是我要这么做。使其在自我意识中实现司法价值。使司法更加文明和民主。
第二、能量释放的性质是矢量的释放。由于文化产品是一种历史的积淀,是对诸多文化现象的聚集和提炼,因此,其能量的释放不仅是有固定目标的,而且是立体的,是多方位的“聚焦”和透视,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是非清晰、黑白分明,能够消化司法者与司法对象在实体上的对抗。
第三、能量的释放是“文”的而不是“武”的。由于文化的功能是“文治”和“教化”,它和“武攻”相对应。因此,文化释放能量的路径只能是通过“文”的薰陶和教化,而不是“武”的强制和限制。使司法者和司法对象处于更加理智的环境之中,消化司法者与司法对象在情绪上的对立。
第四、能量的释放是“暗”的而不是“明”的。由于文化聚集能量的方式是间接的。文化现象本身并不直接产生能量,真正的能量是在文化现象的背后,这种聚集能量的方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文化释放能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旗帜鲜明,而是内涵于字里行间、孕育于环境氛围、隐含于诸多文化现象之中。要形成什么价值观、什么理念,要达到何种目的,被教化者开始并不清楚,也不确定,一旦确定,则心甘情愿,义无反顾。消化司法者与被司法者在手段上的对立。
(二)文化释放司法能量的特性。
文化释放司法能量,具有其特有的穿透力、诱导力、教化力和亲和力,这种特性决定了其释放能量的过程是和谐的。
1、文化具有不可抵挡的穿透力。
文化是一种历史积淀,是依靠其无形的魅力及其不可阻挡的穿透力来释放其能量的。它之所以具有穿透力,是因为文化发生作用的途径是通过精神、情感、心灵这一层面,作用于人的高级指挥中枢,是一种全方位、无死角的复盖。这种穿透力一旦作用于司法审判,对疏理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平衡权利义务、维护社会正义起到治本的作用。而它的作用过程并不是依靠外力的作用,而是通过被司法者自身,是一个自我觉悟、自我消化、自我出局的过程。而司法的强制力正是缺少这种特性,使其表现为一种程序化的、表象的、“外科手术”式的治理,是由于对被司法者的外力作用,甚至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而实现司法目的,因此它只能治表不能治本。由此可见,文化的穿透力与司法的强制力相结合,必将使诉讼效能产生放大效应。
2、文化具有撼动当事人情感的诱导力。
情从景来,意由境出。文化之所以具有引人的魅力,是因为它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通过改造环境、营造氛围、哄托气氛,循循善诱,进而撼动当事人的情感走向,它具有十分鲜明的导向性。
滨海县大套人民法庭,把“莲花池”被更名为“养廉池”。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更名,而是对法官廉洁办案的一种诱导、一种警示,更是向社会公众的一种宣誓和承诺。 “子罕的珍宝”、“智子疑邻”等五幅精心设计的版面,把人带入另一种意境。办公区、审判区、调解区,区区分明。审判区神圣严肃,调解区别具特色。 “一句问候、一杯热茶、一个彬彬有礼的手势”,茶杯上“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公开承诺,典故、名句、法袍、法槌等等,营造出的是沉静内敛、充满思索的司法气质。充分展示出它的透导力,时刻震憾着当事人的情感,提升着当事人的法治境界和对法院及其法官的公信力。
3、文化具有触动当事人灵魂的教化力。
文化的本质属性就是教化,是耳濡目染,自涤灵魂。在内容上是对国家法律和传统道德的张扬。在形式上是根据司法的不同对象、不同文化层次进行有条件的培育。如在基层人民法庭,应该采用贴近法律、贴近道德、贴近大众、贴近生活,引人入胜的形式。滨海县大套人民法庭在调解室的内容设置上,以弘扬传统美德,张扬中华民族悠久的道德文化为主旋律,教育和感化当事人。在婚姻家庭调解室,用连环画的表现手法,再现古代二十四孝中 “卧冰求鲤”、“百里负米”的历史典故;在相邻类调解室,突出“六尺巷”的故事主题,以“千里修书为一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著名诗句启发引导当事人要大度;在债务类调解室,用“诚实为本,守信是金”的古训,促使债务人省悟其身。不少当事人进入调解室以后流涟往返。在债务类、合同类调解室,不少当事人如坐针毡,自愧不如古人,自感度量太小,使案件迎刃而解。
4、文化具有化解当事人矛盾的亲和力。
司法文化的魅力不仅在于提升司法部门内部的管理层次,更重要的是它能够放大司法能量。在社会矛盾多发期,充分运用司法文化的亲和力,能够有效的扩张“东方经验”[8],赋予调解文化更加引人注目的活力,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培育调解文化是增强文化司法性的重要手段。亲和力是调解文化的基本属性。“巡回法庭”入户开庭、“摩托合议庭”登门服务,人性化司法、和谐式服务。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判前调解、就地调解;推行疏导化解法、换位思考法、真情感化法等人性化的平等调解方法,将调解文化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这是调解文化的核心内容。调解文化是直接作用于司法,直接反映出文化的司法性。据统计,大套法庭自开展法庭文化建设以来,案件调解率上升了近15个百分点,投诉率下降近9个百分点,法官的公信力和法庭的社会满意度大幅度提升。
四、文化司法在构建和谐中的能动作用
人们创造文化,又受文化的制约。当文化被人们创造出来以后,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化生活环境,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生活,这一切都是文化的功能使然。文化学理论认为,文化具有教化和培育、调节和控制、聚合和凝聚、认知和助知、传播和交流、变异和革新、记录和储存等基本功能。这些功能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是两方面的,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积的一面。积极的文化起到促进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进步作用。因为,先进的文化是先进生产力的反映和表现,是人类文明的历史积累,能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提供指导思想、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而消积落后的文化(如魅俗文化)则会阻碍、破坏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文化司法是我们构建司法文化的目的,我们之所以讲文化司法,就是强调文化对司法的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教化、培育、聚合、规范法官群体的思维方式、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
司法文化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鲜明的时代性,集中表现出具有各自特点的人文精神。这种精神反过来影响甚至指挥人们的行为,促使司法群体确立现代司法理念、培育法律家应有的法律精神,养成司法者独有的法律方法、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严格规范司法者的司法行为等等。一是它推动管理的重点转向以人为中心的现代化管理,以多种形式来鼓舞人的情感,平衡人的心理,维系人的忠诚,激发人的智慧,调动人的积极性,挖掘人的内在潜力。二是它能够培育并形成现代司法理念,使之成为全体司法者的共识,引导和规范司法主体的行为,增强群体的向心力和亲和力。三是它能够通过建立“软硬结合”,以“软”管理、“软”约束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者的潜能和积极性,实现管理功能的整体优化。四是它通过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在司法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过程中,促进司法部门的宏观管理和司法者自我管理相结合,形成文化管理模式。
司法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司法部门自身价值的一种自我表现,有的通过“院歌”唱出来,有的通过“院训”贴出来,还有的则以“誓言”或其它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和影响力。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是,都是通过本集团成员共同认知的共有的精神产品,营造出团结进取、敬业奉献、昂扬向上的品质和氛围。司法部门一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司法文化,也就形成了一条“红线”,一种精神上的“纲”,它在本部门建设中必然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导向性作用,因此它释放出的能量也是巨大的。
第二、教化、培育、聚合、规范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思维方式、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
司法部门是司法文化的园地,社会是司法文化得以茁壮成长的沃土。因此,社会性是司法文化的显著特色。司法文化的社会性集中表现在它的功能和作用上。通过文化的熏陶,使社会公众(法院的直接对象是诉讼当事人)确立法制观念、增强民主意识、树立诚信风尚等等。一是用先进的司法文化培育人们强烈的法制意识。如人民法院从法官的中立到裁判的公正、从调解的衷恳到和解的顺畅、从廉政氛围到廉洁的结果、从有法必依到执法必严等等文化要素,把人们的意识自觉引入法治化轨道,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及诉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司法部门培育的诸多文化亮点,对塑造公民的法律人格都产生着巨大的教化作用。二是用先进的司法文化培养人们诚实信用的品质。一句名言、一个典故、一宗案例、一段判词、一份法理情理交融的法律文书、当场兑现承诺的举动,着力培养当事人诚实信用的品质。三是用先进的司法文化教化人们构建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先进的司法文化应该说是科学的文化、协调发展的文化。她具体表现为法制建设的协调、自身发展的协调、内外发展的协调,是构成司法文化系统工程中各个文化子系统自身的协调、文化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各司法部门内部与外部的协调、司法与当事人的协调、人与物的协调、精神与物质的协调等等。特别是作为司法主体之一的人民法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交通枢纽”,各种社会矛盾在这里集散、在这里减压消化,使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在这里得以实现。进而使人们之间实现和谐共处、社会得到和谐发展。司法文化的这种能动作用,在放大司法功能、提高司法效率、建设和谐社会是任何力量所不可替代的。
参考文献:
[1]这个公众,包括法院自身这一群体。
[2]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全体工作人员。
[3] 滑玉珍、李宝钢《法院文化的思路与对策》,
[4]孙培智,《法院文化刍议》,
[5]这里特指法院文化或者法庭文化
[6]侯晓玲,“上海法院的文化之光”,《人民法院报》天平周刊,
[7]《人民法院报》
[8]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调解,被西方人誉为“东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