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求诉调新发展 服务创建新农村
作者:王锦辉 发布时间:2009-07-15 浏览次数:1125
创和谐社会已成我国社会的主旋律, “诉调对接”成为法院解决矛盾纠纷中颇有成效的调解制度创新。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最后一站,其在司法领域中“不告不理”的被动性审判原则是否与具有主动性的诉调对接制度是否相容?答案是肯定的。诉调对接是我国大调解制度与法院调解制度的一种结合创新,只要把握适度,设计合理不仅可以消除原有弊端,更可以发挥出解决纠纷高效成果。
一、司法审判的被动性
司法权迥异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是专司社会纷争裁判的国家权力。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被动性是司法审判显著特征之一。审判本质特征要求在法院解决纠纷时应有一种被动和消极的姿态。其处理程序本身就是一种被动性的制度设计,只有被动地运用司法权,法院才能真正在争议各方之间保持中立和不偏不倚。国家建立司法裁判制度的最大目的,就在于通过法院这一窗口,给予每一个公民以公正关怀,对每个人的权益给予同等关注。只有这样,社会公众对于法院、司法程序、法律制度才会产生自觉自愿的尊重和信任,并具有维护这一法律制度的良性动力。司法裁判者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对于现实程序的正义而言,属于最低限度的价值要求。所以司法审判的被动性是法院确保司法公正而不能动摇的品性之一。
二“诉调对接”对司法审判被动性影响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人们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大幅度提高,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自然而然多起来。这些冲突处理妥当与否直接事关整个社会的稳定,事关人民能否安居乐夜,所以作为履行社会职能的国家机关就必须要找出解决大大小小冲突的最有效的方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是最有效、最直接、最及时的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调解方式即不通过法院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国际上称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erlution(ADR),中文含义是选择性纠纷解决方法也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制度起源美国,现已经成为国际上潮流。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悠久的法律传统,维系了中国乡土社会矛盾双方人际关系,符合人们之间的默契和预期,一直是私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新形势催生新机制,南通2003年形成的大调解机制就是人民调解机制拓展和创新。在基层一个个的社会纠纷调处中心就是解决实际社会纠纷基层组织机构,其调解纠纷的社会职能已经明确,并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万事万物都具有两面性,新制度也不例外。社会基层调解机构的调解因资金、人员问题使得在解决纠纷中有时会心有余而力不足,毕竟不是最终裁判机构而缺少一定法律权威性。而法院调解能让矛盾双方在对法律深刻理解基础上辩明是非,分清你我,最终找出和解最佳方案。但法院调解基于司法的被动性特征不能突破“不告不理”的原则,相反社会调解机构却不受此限,它可以发挥法院调解无法发挥的主动性、随意性、多样性、灵活性的特点。所以如果使社会基层调解机构与法院在解决矛盾体制中实现成功对接,相互扬长避短,势必产生惊人的功效。“诉调对接”机制应运而生,诉调对接是南通大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延伸。它是一个有效又有权威的化解纠纷的渠道。从法院自身角度来讲,“诉调对接”接的好,不仅不会动摇司法审判的被动性,还会使得这一司法品性更为突出,利用大调解机制的成功弥补法院调解机制中不合理之处,从而使得社会纠纷解决能够及时、有效、缓和的解决,大大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并可将法院调解中有影响司法审判被动性的因素剔除出来,绝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外在形象及内在实质。如果接不好,不仅影响大调解机制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功效,还会直接动摇司法审判的被动性,最终会削弱法院在人们心中公正、公平、公信的地位。所以“诉调对接”中“如何接,怎么接”是关键,下面就如何诉调对接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例进行经验总结。
三、诉调对接“四化”服务新农村
胡总书记说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诉调对接”已经向社会展示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能够及时、高效、低成本定纷止争的魅力。我院结合开发区的实际,紧紧围绕服务新农村建设这一工作大局,整合利用现有审判资源,充分利用诉调对接平台,找准全面推进诉调工作着力点和切入点,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转化为一系列服务新农村大局的举措,努力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农民利益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一)诉调对接社会化,服务农村改革发展
我院已经建立起人民调解员、基层调解组织、乡镇矛调中心和人民调解窗口“四级网络”,通过调审衔接、审调联动,让许多容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在这片开阔的“缓冲地带”里“软着陆”。法院定期派法官到区调处中心和镇村调解室进行法律咨询和指导,协助村、区两级调处中心做好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组织扎根基层、贴近百姓的优势,针对各类不同特点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对接方式:如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引导当事人接受村、社区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做好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时,邀请或委托工会组织参与调解;对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等案件,注重与镇、村两级组织进行沟通,并邀请乡镇土地管理人员、村民组长等参与调解,钝化矛盾。在不同案件邀请不同组织参与调解后,有效发挥各调解组织的专业职能,提高了涉农案件调解的效率。有些纠纷在基层调处中心解决不了而诉至法院,法院可根据双方在调处中心处理时争议的差距大小进一步做好息诉服判的工作,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区,矛盾不上访,纠纷不激化”。
拆迁矛盾是在开发区发展过程中是经常有的矛盾,处理不好会成区域经济发展瓶颈。我院坚持以“不战而屈人之兵”之策来化解拆迁矛盾。民庭组织精干力量召集镇村各级调解员就如何办好拆迁案件仔细研究,总结出化解拆迁矛盾“四和”调解法(和气法、和蔼法、和平法、和谐法),并充分运用于拆迁类矛盾的解决。如2006年8月南通华大公司与茅某拆迁发生矛盾而诉至法院,在拿到案件后当天中午承办法官顶着烈日来村委会,首先了解被告茅某的一些情况及困难,并同村干部一起到被告处对其困难予以关注,并答应替他与拆迁公协商解决。考虑到被告茅某岁数已近85岁行走不方便,身体又不好,加上正值高温时节,法官和村干部和茅某谈妥后,带着其要求来到拆迁公司进行协商。经过一番商谈,拆迁公司表示理解,并在共同商讨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当天下午5点多被告房屋得以顺利拆除,同时被告也领到安置房钥匙和补偿款。2005年至今我院受理拆迁案件90%以上均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在最容易引发上访的拆迁领域中从未出现过一起申诉信访案件。为进一步规范区内的拆迁行为,我院还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当前房屋拆迁案件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的司法建议,得到管委会领导的首肯,并转发相关部门。
(二)诉调对接制度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医患纠纷、拆迁纠纷及其它涉农案件数呈上升的趋势,我院建立“五大对接”格局。我院在正确认识大调解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陆沈东为组长的“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辖办公室。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以诉讼调解为中心的“五大对接”格局,即:诉讼调解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作的对接;诉讼调解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对接;诉讼调解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的对接;诉讼调解与拆迁合同纠纷案件的对接;诉讼调解与处理“三农”案件的对接。“五大对接格局”确保对接工作有计划、有步骤、规范有序地进行。实现全方位的对接调解格局,大大提高调解的质量、效率和群众的满意度。
其次在各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指定一名兼职联络员,负责与辖区调处中心和村级民调人员的日常事务联系。并建立例会制度,法院诉调对接办公室定期与区、镇调处中心召开例会,商讨对接工作具体事宜。还适时与相关部门召开研讨会,研究如何解决诸如劳动争议、拆迁合同等类型性纠纷,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另外我院还在“诉调”衔接工作办公室面向两级调处中心和全区民调人员开通了热线电话,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畅通的网络,确保了“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
再次,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坚持实行“四个一”工程和“一二三四”举措,“四个一”工程,即每月进行一次调解案件情况通报,每季度到调处中心组织一次现场调解,每半年组织一次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每年开一个有较大影响的公开庭; “一二三四”举措,即开一次司法联席会议,举行两次法律咨询活动,开好三个示范庭,上好四堂法律辅导课。
(三)诉调对接规范化,保障农民安居乐业
我院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的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和支持其效力。为了强化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提高办案效力,我院从本区社会矛盾大调解格局的实际情况出发,于
我院委托调解最具特色的案件是一起鳏夫老父告独子的赡养案件,儿子因常年在外打工,一年到头没有时间回家,也很少寄钱给父亲,父亲觉得儿子不孝,生活没了着落,于是一纸诉状将儿子告到法院,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我院受理后,经电话与原告联系,父子之间的矛盾并不深,父子希望通过法院能让儿子经常回家看看,时常寄些钱就行了,于是民庭诉调专职联络员即时联系原告所在的村,将该案委托该村村委会进行调解,村委会主任熟悉这户人家的情况,也与原告是深交,经村委会主任的调解,原告最终撤诉,父子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 2008年1-11月委托调解案件6件,调解成功5件,调解成功率83.33%;协助调解案件12件,调解成功11件,调解成功率91.67%;特邀工会组织调解案件7件,调解成功7件,调解率成功率100%。我院通过一系列行为来规范调解,鼓励调解、促进调解,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保障农民能够安居乐业。
(四)诉调对接人性化,打造农村宜居环境
农民朋友们大多很少进法院,严肃的法庭环境可能影响他们情绪。我院通过实践,积极探索出了一套“情景调解法”。调解场所的布置充分体现人性化的特征,为达到“减三分严肃,增七分温馨”的效果,在调解室的墙壁上悬挂 “让三分心平气和”,“退一步海阔天空”等格言,同时将调解法官席和当事人席作了相应调整,形成类似“圆桌会议”式的格局,调解法官、人民陪审员、当事人及其亲友围桌而坐,拉近了调解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互相之间的距离,缓解了对立情绪,在温馨、亲情、和谐氛围中,当事人的“火气”和恩怨在这里融化。我院还适时采取下乡开庭调处。针对当事人送达不到的情况,法官直接将诉讼材料送达当事人家中,并召集在当事人家中,现场进行调解,调解的同时可以邀请左右邻居共同参与调解工作,既加大调解力度,同时也能达到教育一村人的效果。我院先后建立5个固定巡回审判点,实行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并积极推行“假日法庭”、“上门立案”等便民诉讼方式,实现预约立案、预约开庭。此外,我院就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规范、诉调工作亲民的特点。针对农村特点,采取易为农民接受的宣传方式,积极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村”等活动。为提高农村妇女依法维权意识,我院还专门成立了“女法官工作小组”,针对农村妇女家庭生活中及可能遇到的家庭暴力、丈夫在外“包二奶”和婚外非法同居、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定期下乡进行法律咨询,保护农村妇女切身权益。另外,选择一些典型案例,组织当地群众旁听,让农民朋友们知道官司赢的理由,输的原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一些居高不下的农村纠纷类型,认真分析成因、研究对策,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倡导健康文明乡风。
诉调对接工作有效地从源头上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也促使调解为我院一大品牌优势,我院民商事案件2006年调撤率达69.7%,名列全市法院第二;2007年调撤率达80.58%,名列全市和全省第一;2008年调撤率为77.5%,亦在全市法院前列。但是诉调对接工作才刚刚开始,要继续发展不仅需要开发区党工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支持,还需要全院干警大胆探索、实践。虽然我们在实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对于诉调对接工作,还有许多课题有待于我们去研究和再认识,有些工作方法还有待于我们不断改进和完善。为此,我院将一如既往地保持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精神,不断探索、完善,尽快形成诉调对接工作和司法审判工作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示范、互相促进的良性互动格局,为及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