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反映电动车肇事现象增多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钱晓龙 发布时间:2009-07-15 浏览次数:1216
近年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直居高不下,2007年和2008年的交通事故类案件分别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3.06%、13.46%,而其中的70%与电动车有关。电动车频繁肇事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并加强治理。
一、引发事故的原因
电动自行车以其灵便、快捷、环保等特点,成为人们喜爱的代步工具之一。但由于电动自行车市场管理上的欠缺,以及老百姓在交通安全意识上的欠缺,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
1.企业生产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国家《电动
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的自行车,要求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最高车速不大于
2.安全性能存在缺陷隐患。生产和销售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心理,追求速度快、载重大,电动自行车已经突破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非机动车的规定。生产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刹车、喇叭、铃响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有的电动自行车还存在材质、焊接等质量方面的问题。
3.交通安全缺乏明显意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而驾驶人没有接受规范的交通安全技能教育,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占道、超速、逆向行驶,违规带人、载物等现象频发。由于电动自行车速度快,且行驶无声无息,使其他交通参与者防不胜防。
二、对策与建议
针对电动自行车演变成新“马路杀手”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市场以及生产厂家,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一是加强电动车立法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政策,规范电动车,将电动车分成两类,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为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超过标准的确定为机动车。对电动车按等级实行强制保险。
二是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管理。对电动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生产许可,规范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违反规定生产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依法予以没收;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实行召回制度。
三是规范电动车辆管理要求。电动类车辆应当严格登记和证照管理;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通过培训、考试,领取驾驶证;严格执行非机动车应当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给违规使用者予以处罚。
四是充分发挥司法导向作用。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加强对电动车审查,确定电动车的属性,依法裁判,不能因为电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能力,而减轻电动车使用人的责任。同时对类似案件加强宣传。
五是宣传与电动车相关法律。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