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是我国新时期针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亲民、爱民、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要求各级审判机关积极参与,努力实践。调解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必经的法定程序,是目前建立大调解格局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在大调解中积极解决群众疾苦,消除矛盾隐患,协调处理了大量民事纠纷,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利用审判职能,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该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些法律原则的确立,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民事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现阶段,大量的矛盾纠纷集中在基层农村,给社会造成了许多不安定因素,也是赴省进京上访的主要源头,县、乡(镇)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等机关都非常重视。许多家庭矛盾、相邻纠纷,并非都能够通过民间调解息事宁人,必须通过诉讼渠道定纷止争。而基层人民法院地处城乡腹地,与广大群众紧密联系,建立了良好的鱼水关系,可以深入群众、接触群众、了解群众,根据以上法定原则,着力推进调解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充分运用审判手段,灵活掌握审判技巧,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分清是非责任,在庭前、庭中、庭后及时抓住时机,钝化矛盾,适时调解,快速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努力提高诉讼效率,切实维护司法公信。

二、指导建立民调组织,积极引导开展工作

由于农村经济结构变化,富余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导致农村基层干部难以选用,基层组织比较松懈,特别是民调组织更是凤毛麟角。过去担任调处农村纠纷重要任务的司法所,已行同虚设;法律服务所又多为自收自支单位,往往受经济效益等因素制约,不愿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调处鸡毛蒜皮的小事之中。公安派出所过去也是民调工作的主力,他们的介入和参与,常常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但随着公安职能的转变,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严格要求,不构成犯罪及不能进行刑事追究的矛盾纠纷,派出所似乎爱莫能助。再到村委会一级,则更加薄弱,至多在村委会中明确一人为治安调解主任,甚至可能是其它职务的成员兼任。由于工资待遇等问题无法落实,村干部经常人浮于事,不可能深入解决老百姓的切身问题。

针对以上情况,人民法院的民、法庭应在辖区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下,积极帮助县、乡()、村成立组织,确定成员,形成网络。以县、乡(镇)大调解中心为龙头,邀请公安、民政、妇联、学校等单位加盟,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规范,在辖区范围内,协调处理比较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在村委会,帮助他们以村组干部为核心,以党员、青年、退伍军入、致富带头人等为骨干力量,群策群力,村组联防,把大量的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要指导他们乡(镇)村互动,增强合力,扎实有效地开展调处工作。

三、努力配合调处纠纷,有力形成优势互补

人民法院作为基层的审判机关,一定要主动置身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配合调处工作,与民调组织形成互补,尽力做到良性循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认真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只要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尽量予以认定和支持;对于明显违法或强迫调解的,则依法纠正并予警示,向调解中心及民调人员发出司法建议,力争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在帮助基层单位建立组织的同时,经常邀请辖区民调人员听取法律讲座,结合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等生动有效地进行法律知识辅导,悉心指导他们如何开展调解工作,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力争做到定期活动、按时回访。利用交通便捷,地利人和的特殊优势,经常深入乡村组户、湖区滩头,主动指导民调人员调处纠纷,到群众中去,察民情、听民声、解民忧。在个别类型案件多发地带,如赡养纠纷、离婚诉讼等,有针对性地组织巡回法庭,深入到村组社区,就地开庭,公开审理,广泛邀请群众进行旁听,大力宣传法律,普及法律常识,让群众切身感受法制的威严和崇高。在日常审理案件中,可以聘请司法联络员、审判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处理,听取他们的意见;经常性地进行个别交流,单独练兵,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以邀请与广大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他们的亲和力和影响力,帮助协调诉讼案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解决一些当事人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巧妙解开特殊当事人心中的“死结",防止意外事件发生,有效地促进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洪泽县法院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会、妇联、交警、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团体和部门综合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作用,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洪泽县总工会、妇联、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规范了民事审判与大调解机制的互动和衔接,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全力打造调解格局,着力提升社会效果

在全社会广泛动员,各级组织全面重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态势下,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更应竭尽全力,精心打造,自觉投身到轰轰烈烈的大调解格局中去。这就要求民事审判的每一个审判人员,努力提高认识,消除思想障碍,把调解民事纠纷放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来看待;钻研审判业务,增强调解技能,讲究工作方法;用心化解矛盾,用情为民分忧,使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忧心而来,满意而归。同时,要注意大力宣传法制,注重社会效果。在非诉纠纷调处时,要通过座谈、走访,指导民调组织集中处理一些典型的人和事,达科教育大多数的目的,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针对日趋滋长的群体性上访,努力开展正面引导,经常性进行相关法制宣传,加强群众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消除少数人的对立情绪,真情架起群众与政府之间的“连心桥”,为减少群众上访作出积极有益的探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要通过开好一庭、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力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民事审判在大调解中,妥善协调广大群众的矛盾纠纷,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民事争议,减少了老百姓的的讼累,缓解了群众缠诉集访,促进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推进了依法治国进程,发挥了举足轻重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