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往往以协助法官进行法律释明为由,提出在羁押场所会见的要求,这种情况有增多趋势,亟需规范。主要表现为: 1、审判长进行法律释明的同时,要求被告人家属或代理人一起参加。为避免被告人盲目上诉,有时邀请被告人家属或代理人对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工作,这是否可以作为法律释明的延伸,有待法律作出新规定,目前法律释明往往成为被告人在法院羁押场会见其家属或其代理人的桥梁。2、被告人提出要求会见家属。被告人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在法庭上见到亲属情绪激动,有千言万语诉说,被告人最后陈述往往会提出同一个要求??“跟亲属说句话”,甚至保证绝不上诉只求会见,显然不违背法律释明的目的,从而使会见成为法律释明的条件。3、被告人家属以协助教育为由要求会见被告人。每个被告人亲属都有“见一见,说说话”的愿望,特别是判决后被告人情绪激动,不能坦然接受判决结果的,在审判长法律释明后提出劝导被告人,目的让被告人服判息诉,与法律释明目标一致,会见又有可能成为法律释明的条件。

法律释明在实现案结事了效果和普法教育作用方面明显,值得提倡,但这坚决不能成为被告人在法院羁押场所会见其亲属的条件。基于审判安全的角度来说,一般情况下法院羁押场所刑事被告人是不能会见其家属的,对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及《人民法院看管规则》均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规范:

1、规范法律释明。承办法官必须以当庭方式进行法律释明,避免被告人在法院羁押室时进行法律释明,在法庭之外谈话形式比较轻松但被告人及其亲属往往轻松提出会见要求,在庄严的法庭进行法律释明则能避免。

2、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被告人在法院羁押场所与家属会见。当被告人或其亲属向审判长提出会见要求时,应当明确答复不能会见,不能答复“去找法警”;同样向司法警察提出会见要求时,同样明确答复不能会见,不能答复“去征求审判长或法警负责人同意”,这样容易让被告人或其亲属产生错觉,承办法官和看管司法警察都必须遵守在法院羁押场所不能会见的一般规定。

3、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特殊被告人的家属会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轻微犯罪的被告人亲属在得到审判长同意的情况下,在司法警察的严密监视下,在指定的羁押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会见,会见的内容应仅限于劝服被告人服判息诉,且承办法官应在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