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6月无锡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签订印染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无锡公司向浙江公司销售印染机械1台,总价600000元。合同签订后,无锡公司向浙江公司交付印染机械,浙江公司进行试运转。2003122浙江公司致函无锡公司,称无锡公司交付的设备有漏水现象,现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无锡公司收到材料后立即回函称,设备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不同意解除合同。20043月浙江公司以已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但浙江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浙江公司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浙江公司仅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为由,同时浙江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浙江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我国现行《合同法》将合同解除制度分为三类: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简而言之,就是出现问题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在原合同中双方约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如出现约定的条件,一方或双方则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得以解除合同的事由(第九十四条五项内容)出现以及解除权的行使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不难看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中必须有一方提出解除合同,但该种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如对方提出异议,解除合同一方必须通过诉讼、仲裁途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本案中,浙江公司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无锡公司持有异议,诉讼中浙江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