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判词之浅窥
作者:辛萱 发布时间:2009-07-23 浏览次数:1673
古代法律怎样实施,法官如何审案,我们只能通过一些历史资料、文学影视作品来间接地感知,通过这些途径反映出来的历史往往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历史无法还原,而古代的判词,则是证明古代司法官作出判决的内容和当时的司法观念的直接而确凿的证据,它能让我们直接地看到和感受历史。偶尔读到一些判词,有一些感触,现连同判词一起整理如下,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
一、古代法律已相当完备发达
在没有进法院之前,看到电影电视中,古代官员审案时,想打就打,想杀就杀,随心所欲,草菅人命,感觉在古代好象没有法律似的。后来学了法制史才知道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古代不仅有法律,而且相当完备和先进。从法律条文的数量上看,战国时期的《法经》就有《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唐时的《永徽律疏》共12篇,30卷;《宋刑统》也是30卷502条;《大明律》7编30卷460条,后由朱元璋手订4编《大明诰》,236条;《大清律例》正文36卷,436条,另有若干单行条例;清末制定的法律更是宠大而完善。从法律适用原则看,秦商鞅变法时,提出“依法治国”和“明法重刑”主张,在法律中体现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区分故意和过失、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原则、累犯、教唆犯罪加重原则、自首减轻处罚原则、诬告反坐原则,其中有些原则仍是现代的司法原则。从对死刑案的复核程序来看,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死刑判决由皇帝批准执行,唐代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明朝死刑由大理寺复核,清朝死刑案复审后上报中央。而我国现代司法中死刑复核权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时间也不算很长。从诉讼制度看,在明代,对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由六部尚书及通政史、都御史、大理寺卿“九卿会审”;清代的“秋审”对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于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这些法律制度都体现了慎刑思想。从法律的影响看,唐代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的《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太尊时期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从古代的一些判词中,也能体现出当时法律的完备。比如案件的受理,司法官对一些小是小非一般不受理。樊增祥《批章忠孝呈词》中就有“左臂铁尖伤一点,不过米大也,值得打官司乎?尔真不是东西。”在《批陶致邦呈词》中批示:“胡说八道,尔之妻女不听尔言,反要本县唤案开导,若人人效尤,本县每日不胜其烦矣。不准。”法官认为证据不足也不予受理诉讼。《批抱告王升秉词》中,也是因为“捉贼未见脏”,即证据不足,而没有受理:“尔主在店失物,即请追店主;若在衙署失物,必请追东家矣!语云:捉贼见脏。究竟你的师爷曾否看见店家偷窃否?著明白禀复,此秉不准。”
二、古代判词之有文采,古代司法官之博学。
有些判词,大量引用经诗名句以及杂记小说之言,对事实、理由进行叙述论说。引经据典、比喻形容,以达到判词应有的司法功能。判词《逼嫁事》,几乎句句有引据,事事有出处。案情大致是这样的:生员尚鼎之女名叫二女,曾与何挺有婚约。但过了十多年,仍未见何挺聘娶,于是尚鼎又将二十五岁的二女许配给孔弘祖为妻。此时,何挺状告尚鼎和二女,要求解除二女与孔弘祖的婚姻。经过审理后,判处二女归孔弘祖,对尚鼎的过失给予“薄罚”。这个案件的判词,不仅大量引用经史杂记中的典故名句,而且使用多种文学的表现手段:明喻、借喻等修辞格,反语、讽刺、反诘句等手法以及骈体句的穿插等,增加了判词的文学色彩,寓理性于形象之中,既有文学色彩,又不弱化它的司法功能;既文采斐然,又符合判词要求的高水准。
郑板桥就干脆用七律诗来审案,他审理轰动一时的和沿和尼姑私通案,判其还俗完婚。诗云:“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波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年郑板桥。”
能写出这样有文采的判词,这是由中国古代司特殊选官方式和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决定。法官不是专门的法律人,文人与官员合一。这些官员从小就受经史子集、唐诗宋词的耳濡目染,熟读经书,“一半是官僚,一半是诗人。”依他们的才学,写出这样文采飞扬的判词,不足为奇。学者舒国滢说:“在历史上,正是那些伟大的立法家、司法家、法律著作家以及一批佚名的法律智者依靠他们卓越的想象力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人类留下了大量‘智若神明’的立法、‘如诗如歌’的判决和‘像闪电照亮大地’一样的法律原则,使我们沐浴在‘法律的明灯’之光辉里,免于在幽暗的法律世界中漫无目标地孤独徘徊。”
这就给我们一个启示,要想做好的法官,要想写出好的判决,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更要多读书,多思考,增加知识积累和社会阅历,使自己博学,只有这样,审案和制作判决才有坚实基础。
三、古代判决之认真、慎重
《清朝名吏判牍选•张船山判牍》中有这样一个判决:“陶文凤者,涎弟妇丁氏美貌,屡调戏之,未得间。一日其弟文麟因事赴亲串家,夜不能返。文凤以时不可失,机不可逸,一手执刀,一手持银锭两只,从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礼。丁氏初不允,继见执刀在手,因佯许也。双双解衣,丁氏并先登榻以诱之。文凤喜不自禁,以刀置床下,而亦登榻也。不料丁氏眼快手捷,见彼置刀登榻即疾趋床下,拔刀而起。文凤猝不意,竟被斩死。次日鸣于官,县不能决,呈控至府。张船山悉心研审后,写下如下判词:审得陶丁氏戮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情急自救,遂致出此。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于丁氏床上,衣服乱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又并不齐整,搁在床前脚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伤重毙命。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刃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情急自卫时,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当系陶文凤初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浅。胸部一刃,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又相验凶器,为一劈柴作刀,正与刀痕相符。而此作刀,为死者文凤之物。床前台上,又有银锭两只。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外出时,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诤;一手持凶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房之时,志在奸不在杀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者也。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杀死人者,仗五十,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仗。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成强奸之用,则丁氏于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予仗责。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加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仗!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
这道判词先总说三刀的位置:“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接着用一句话“委系伤重毙命”,点名被害者的死因。然后用“本县细加检验”一句,承上启下,连续铺排了三个因果句,异常清楚地把前因和后果展现出来,因,是事实,果,是推论,有理有据,言明理足,叙述眉目极为清晰。作者一口气排出了六个四字句:“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加人,不为利诱,不为威协”,层层递进,接着,使用一个假设句,赞美丁氏具有非常坚强的毅力。最后,作者诚惶诚恐地表示,敬佩尚且不及,那里还敢仗责呢?行文至此,作者内蕴的感情直泻而出,充满了无比的喜悦之情和赞美之意。这道判词,体现出案件判决合情、合礼、合法,让人无可挑剔。古代司法官司法之认真、慎重,可见一斑。
这道判词,使我想起一幅对联:“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负民即负国何忍负之”。作为一个司法官应该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百姓负责。法官办案,对我们来说是本职工作,然而对当事人来说,却绝非等闲之事,小者欠债还钱,大者人命关天。我们只要以一个法官的良知和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认真地谨慎地处理好手中的每一个案件,就是不辜负百姓,就是不背离法律。
四、古代判词逻辑之严密、说理之透彻
有一个案件是这样的:即墨县人曲培秋杀人后,用二两白银买通王桂林,以其子王小山顶凶。经审讯,依律判处曲培秋“斩立决”,对王桂林父子等人“一体准予免责”。判词中有这样的内容:若有钱可以买代,则富家子弟,将何所顾忌?皇皇国法,是专为贫民,而非为富豪设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千金之子,不死于世,此本乱世末流之行为,而非盛世圣朝之所应有。……夫使二百金可买一命,则家有百万可以屠尽全县。以一案而杀二命,其罪更何可恕!须知,前一杀尚出于一时愤恨,或非居心杀人。后一杀则纯为恃富杀人,有心杀人。误杀者,可免抵;故杀者,不可免也。
短短几句话,把曲培秋一案而杀二命的犯罪性质、利害后果都说得一清二楚;对这种用钱买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析得透辟之极。“前一杀”与“后一杀”两句话语,前后对照,故杀与误杀的性质黑白昭然。“此本乱世末流之行为,而非盛世圣朝之所应有”一组对偶句,正反对比,将曲培秋行为的性质提到国家安危的高度。读此判词,让人觉得判处曲培秋“斩立决”,斩得合理合法,如果不斩则国法天理所不容。
另有一案,曾冠群曾任甘肃粮道,家财万贯,有三个儿子都已中秀才,分户而居,生活应是没有问题了。不想曾冠群病故后,枕头边有文具箱子一口,据说内藏古玩珠宝,可值十余万贯,三兄弟平日早就瞄上这口小箱子,只是一时不好下手。当父亲死时,老大、老二都不在场,老三把箱子扭开,将内里的黄白之物倾在怀中,从后花园匆忙溜走。待两个哥哥闻信赶来,只有空箱子一口。二人不由大怒,急寻老三算账。老三装佯不认,于是兄弟三人相互揪扭到了公堂。袁子才一听三人诉说,不由大怒,他先不问箱子被谁打开,却立即要治三兄弟的不孝之罪。并写下判词道:
父尸未寒,兄弟争产。空箱一口,黄白全无。兄弟三人,大打出手。投诉到庭,只说钱财。死人不守住棺材;活人却争夺遗物。枉为人子,全无一片孝心;枉为秀才,哪知半点礼义。先王治国,重在孝行;朝廷教民,首倡伦理。法律条条,不赦逆子;人言啧啧,辱没斯文。父母有病,衣不解带;父母之丧,痛哭流连。不料你们毫无人性,父死之后,竟操同室之戈;葬礼未办,居然兄弟内讧。争产一案,先行不理;忤逆之罪,却不能饶。先将你们拘押,革去秀才功名。为不孝子之炯戒。此判。
本判词从伦理和法律出发,多角度层层论述三子无孝心,不懂礼义,违背法律,辱没斯文,毫无人性,是忤逆之罪,至此,判决革去秀才功名,自然是水到渠成。
古人写出如此判决,另人称奇。然而,在《人民法院报上》登载有一篇文章,披露现在一个法院的一篇判决书,错误竟多达66处,也同样令人称奇。判决书错误现象在我国的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实不少,判决书中既无分析论证,亦无法理阐述,简单地写些套话,武断地作出判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和古代司法官判词相比,真不可同日而语。作为高度文明的现代人,作为有电脑激光打印技术的当代法官,读了古人的判词,真是深感惭愧。古人判案也写判决,而且写的认真,写得能流传后世,写得让我们望尘莫及。古人既能如此,难道我们还不如古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