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消费纠纷较多且尤以商品房买卖纠纷最为集中,这是江苏省高院12日发布的一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的新发现。

  据悉,2011年江苏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57496件,进入法院诉讼的消费纠纷8986件,此中群体性纠纷案件2363件,占涉诉案件总数的26.3%。报告显示,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类型相对集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961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27件,两者合计占到群体性纠纷的58.7%。

  记者注意到,江苏省高院同日发布的2010-2011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就有两例涉及商品房买卖。其一为:黄某入住小区顶楼房屋后发现电梯运行时噪声过高,严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黄某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做出的监测报告明确:主卧测点位置的主要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标准限值。因此要求判令开发公司对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以合乎标准要求。法院认为,虽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但居民住宅的环境要求应高于经营性娱乐场所,黄某仅要求达到该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其二为:陈某购买商品房一套,但开发商在交房现场要求陈某缴纳建筑垃圾清运费和装修保证金共计1000元,陈某不愿缴纳,开发商拒绝交付房屋钥匙。法院审理认为,缴纳房款和交付房屋是双方给付义务,在陈某已将房款全额缴纳的情况下,开发公司拒绝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且本案中的《业主临时公约》没有要求业主在收房前缴纳装饰装修押金及垃圾清运费,因此开发公司拒不交房的行为构成了逾期交房,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以撤诉结案。

  “希望陈某的维权行为能对整个房地产行业有所触动,亦能唤醒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不断规范。”一条法官寄语中这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