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黄莉 发布时间:2009-07-28 浏览次数:1169
近年来,天宁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并日趋完善,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更好地节约司法成本和司法资源,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更好地缓解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笔者就人民陪审员职能的充分发挥作一简要探析。
自2005年来,天宁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严格有序。科学确定名额,严格选任条件,切实保障选任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请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共66名。并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审判监督、树立司法权威、广泛联系群众上的优势作用,截止今年7月份,共陪审案件3639件。较好地发挥了陪审员的陪审作用。但在陪审员制度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陪审员素质有待提高。虽然,现代司法要求法官具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辞表达能力,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利地位,但是,在选任过程中,一味强调参选人员的学历要求,一方面造成了所选陪审员代表性不够;另一方面出现了担任陪审员的人选不够,使得陪审员专业知识不够宽泛。
2、陪审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在案件审理中,由于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问题没有较为完整的经验,对案件的判断多是来自一般生活经验,而个人的生活经验与法律精神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诉讼中自然产生对法官一种依从的心理,对案件很难形成独立的法律见解,从而降低了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主动性,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意义认识不足,认为陪审员仅是合议庭组成人数不足,但又须符合法律程序规定需他们充数而设立的,因而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意识不强,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的态度。
3、随机选任未落实。根据《决定》规定,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参加合议庭,但实际上多数陪审员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给案件审理带来不便,大部分法院采用将陪审员根据居住区域、技术专长、作息时间等特点分配到相应的业务庭,也就是说陪审员参加哪个庭审理案件是相对固定的。
4、经费划拨不到位。《决定》规定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该规定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费用压在了法院肩上,而多数基层法院经费非常紧张,从而无法充分保障陪审员更多的经济权益。
5、监督管理措施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但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往往是鞭长莫及。首先陪审员有他自己的职业,有他自己的活动范围圈子,法院对其行为不能有太多的限制和要求。其次原工作单位也无法对其以陪审员身份工作进行管理,无工作单位的陪审员更无人管理。再是人大对陪审员也无法进行实质性的管理,导致陪审员履行审判活动期间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
二、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完善陪审员选任程序。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将群众自荐、单位推荐、人大考察、选任竞争四个方面相结合,不一味追求高学历,而是全面考查陪审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品行作风、社会公德、在当时当地的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通过现场演讲、答辩等形式对人民陪审员举止、言行、心理素质进行测试,最终确定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2、放宽陪审员的任职条件,突出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陪审员的学历要求,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选任一批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众,善于作调解工作,热心参加公益活动的人为人民陪审员。选任这样的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可以避免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现象发生,也有利人民陪审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3、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法律知识不断更新,仅靠一次两次的岗前集中培训明显不够,必须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不间断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培训中主要注重技能、实用性内容的传授,培训方式以观摩庭审、点评案件为主,组织陪审员开座谈会,请有经验的优秀陪审员为其他陪审员进行庭审经验的交流,为陪审员订购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办案手册等,提高审判能力和业务水平。
4、人民陪审员当好角色。一是做好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在庭审和合议庭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包括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直至做出判决。二是做好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来自群众,与群众在心理上不存在距离感,在司法调解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三是做好帮教员。开庭就是一个将惩罚与教育结合的有效载体,力争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四是做好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从非职业司法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法官思维判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细、严、实与情、理、法相交融的独立陪审作用,同时,陪审员在具体参与个案审理中,可以监督审判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客观上形成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
5、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一是人民法院同人大、政府协商制定监督管理陪审工作专项制度。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及其妨碍陪审工作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二是考核部门对每个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完成的陪审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将考核结果备案,作为表彰和奖励的依据。三是建立陪审员联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陪审员的联系与沟通,通过电话询问、上门征求意见、座谈等形式了解陪审员的生活、工作安排,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为人民陪审制落到实处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