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化案件分组审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审判模式的有益探索
作者:曲永政 发布时间:2009-07-28 浏览次数:1118
当前全省各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占据了全部审判工作“半壁江山”的重要位置。与此同时,各法院均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而且这种矛盾从目前情况看,在短期内基本无法调和。为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审判单元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审判资源作用成为各基层法院缓解审判压力,提升工作质效的必然选择。去年下半年以来,宿豫法院民一庭开始尝试对所承办案件进行类化分组审理的新模式,经过一年多运行,收到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一、民事案件类化审理的主要内容
民事案件类化审理模式的提出基于对当前基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类型??数量特点的分析。以该院民一庭2008年受理的全部民事案件为例:2008年,该院民一庭共审结民事案件1323件,其中道交赔、人损、侵权类案件223件,民间借贷、一般借款、买卖、租赁合同类案件329件,婚姻家庭类案件227件,涉及建筑工程领域案件101件,劳动争议、索取报酬类案件67件,剩余案件总计300余件,案件类型分布较为集中。上述案件在基层法院的审理工作中也分别呈现出不同特点:例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类案件一般来讲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虽然为数众多但审理难度不大;而建设工程领域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因涉及工程结算、司法鉴定等一系列问题,一般来说审理周期相对较长。
针对上述特点,该院民一庭在审判工作实践中,结合案件类型??数量特点及审理难易程度,首先将承办案件进行类化,并相应地将现有审、书人员大致划分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侵权类;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类;婚姻家庭类;建设工程类;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特殊侵权类等五个审判小组,固定一审一书搭配,各小组在承办案件数量、难易程度上保持大致均衡,并实行每季度一轮换的工作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类化案件分组审判工作模式。
二、民事案件类化分组审理的工作优势
通过审判工作实践检验,该院总结出类化案件分组审理模式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1、有利于均衡审判管理。实行类案分组审判以后,庭长对全庭工作更容易直观掌握,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及时解决;各小组审判工作由于在分案时就考虑到了均衡,审判人员在工作中通过横向比较也能发挥均衡结案的自觉意识,从而使全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势。
2、有利于提升办案质效。由于各类案件本身就存在繁简不同的特点,实行类化审理实际上暗中契合了对案件施行“繁简分流”的需要,便于简易案件的快捷审理;审书单元在一段时间内固定审理相同类型案件,有利于其熟练驾驭庭审、准确把握焦点、减少工作差错、提升办案质量;各审判工作小组之间容易形成相互比较的竞争氛围,调动了审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审判效率。
3、有利于加快法官能力培养。当前基层法官断层严重,普遍呈现年轻化特点,甚至一些人刚刚通过司法考试便被迫不及待地推向审判工作岗位。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集中审理同类案件,可以促进年轻法官加速对某一审判领域法律适用的理解,丰富审判经验积累;按季度轮换审判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全庭人员综合能力的提高。
4、便于法院对类型案件审判情况进行分析,加强类案经验总结。以往随机分案导致对类型案件情况变化分析难度增大,必须经过统计分析才能发现问题。实行相对固定的审理模式后,审判人员对类案数量、特点变化凭直观便容易发觉,可以及早发现问题,便于调研分析、加强经验总结。
5、有利于减轻法官疲劳,促进法官身心健康。随机分案容易导致法官承办案件时难时易,呈现出忙闲不均的状态,如果个人调节能力差,容易增加办案压力、影响工作效率。实行相对专业化的审判以后,法官更易于对承办案件做到心中有数,一定程度减轻了工作压力。轮换审判的工作机制也利于消除法官“审美疲劳”。
6、便于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提升当事人满意度。当事人对案件裁判或其他问题存有疑问时,可以更加便捷地找到承办法官求得答复,提高了判后答疑效率和“案结事了”审判效果。
三、实行民事案件类化分组审理取得的成效
2009年上半年,宿豫法院民一庭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736件,收结案比达到85.28%;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96.20%;案件平均审理天数26.22天,较去年同期减少2.92天;案件调撤率61.27%,较去年提高近13个百分点;案件上诉率、发改率均处于全市最好水平。民事案件的高指标带动了全院审判质效指标的进一步优化,2009年上半年,该院反映案件质效的基础指标、分析指标,13项位居全市第一,质效指标综合排名持续保持全市领先。目前,宿豫法院针对该项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完善仍在继续,相信其效用和效果也必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