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审委会定案质量,近日,江都法院对近年来审委会定案后发改案件进行回头看,分析原因,寻找对策,总结经验教训。

一、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江都法院被改判发回案件28件,同比下降0.43个百分点。其中,经审委会(含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被改判案件3件。一件为因刑事案件量刑问题改判;一件为高邮法院一审后扬州市检察院抗诉,扬州中院指定再审被二审撤销;一件为当事人二审提供新证据而改判。

二、原因分析

就这三起案件江都法院审委会进行了专门分析,既从原始发言记录中回顾分析,又从发改等依据和理由上进行探讨,认为原因还是多方面的。主要缘于以下几点:

1、承办人汇报不严谨。承办人在未详尽细致地查清案件事实或在调查中遇到阻力时,即匆忙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以致讨论案件时对审委会委员的提问不能准确回答甚至带有人为推理,影响审委会委员对案件发表观点。

2、合议庭对审委会建议落实不细。有的案件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审委会建议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再调查,对证据进行再补充,而合议庭对审委会建议未能落实到位调查过细。

3、专业委员会研究案件还需再慎重。有极个别情况下,专业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未能抓住个案的特殊情节,凭经验,在有的案件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定案,对少数人的反对意见重视不够,形成隐患。

4、缺乏跳出案件的审判思维。有的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拘于案件本身,未能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缺乏与上级法院及当地政府、公安等部门的沟通。

三、提高审委会定案质量的措施

审判委员会作为一级审判机关行使最终决定权,务必保证审判的绝对质量,为此,江都法院立足实际提出“五点”要求:

1、完善审委会定案规则。及时重新修定出台了《审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关于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审判定案实施细则》等,建立健全审委会讨论案件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2、专业委员会主任要对研讨案件慎重把握。在对案件的处理问题进行表态时,专业委员会主任表态在最后,根据各人的发言予以归纳、总结,概括争议观点。只有在绝大多数形成一致意见时才能定案。对疑点较多,没有形成证据锁链或适用法律把握不大的案件不急于通过,提出审理建议,合议庭按建议内容落实后,再行下次会议再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

3、要注意外界舆论。讨论案件时注重讲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关注群众、媒体等对案件的说法,避免案件处理引发群体性上访、缠访事件的发生。

4、要加强沟通。注重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政府及上级法院等部门的联系沟通,结合公安侦查、检察公诉、社会关注等方方面面的影响,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谨慎处理案件。

5、要及时总结经验。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取得的效果及时总结分析,通过举办业务专题讲座或就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举行研究探讨等形式,提高审委会定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