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虎丘区法院反映,近来涉及众多受害人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增多趋势,一般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非法募集、骗取社会公众资金类案件。为进一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虎丘区法院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和打击难度

此类案件的犯罪手段出现新变化、新趋势,犯罪组织结构更加严密,有组织有分工,手段专业;有的以合法注册的公司作为犯罪工具,增加识别真假投资者的难度;有的利用网络或者利用工程施工合同,采取现代化立体包装手段招摇过市,骗取投资者信任;有的利用招工骗取他人身份证件,伪造相关财产凭证,骗领大量信用卡后恶意透支造成银行巨额经济损失。

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从法律效果而言,存在取证难、追赃难的问题,从办案的社会效果而言,受害群众的经济赔偿问题往往得不到妥善解决,也难以做到案结事了。

二、加大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对策建议:

1、加大法制宣传和犯罪预警的广度与深度。结合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法院可以组织图文并茂的展览,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向离退休干部、下岗职工等易受骗的弱势群体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帮助群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加强预防监管机制的纵深化建设。可借鉴扫黄打非的成功经验,考虑在司法机关设立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专门机构,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基层组织的沟通交流,防患于未然。同时提高职业洞察力,与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形成调查合力,善于从广告类信息中捕捉可疑资讯,将其扼杀在萌芽之中。

3、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及侦查能力。加强保险从业人员政治理论、法纪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侦查能力,总结保险诈骗案件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识别保险诈骗行为的能力。

4、严格审查信用卡申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动态监控意识。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审查信用卡申领制度,对不能按时还款的帐户及早联系,并主动限制透支额度,摸索切实可行的防范手段、建立预警机制,筑起预防金融诈骗的铜墙铁壁。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堵塞漏洞、亡羊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