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现在的普遍情况是法官工作任务重、心理压力大,同时,公众对司法的需求和期望越来越高,法院常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法官的职业越来越成为一种高压力、高强度、高风险的职业。面对这一形势,法官不仅应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这样不仅有利于自身的身心健康,更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利用业余时间初步了解了少量的心理学知识,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归纳了几种容易做到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锻炼察言观色的能力

平时在生活、工作中应注意锻炼自己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能力,保持对他人的言语、表情、手势、动作以及不经意间的行为较为敏锐细致的观察,掌握对方意图。察言观色能力是法官应具备的基本技术,不会察言观色,等于不知风向便去转动舵柄,能辨风向才会使好舵,掌握并运用这一技术对办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能够把一些容易激化的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人一般都是通过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言辞最能反映一个人的品性和素养,但有的人不喜形于色,我们可以观察人的“眼色”,“眼色”会不由自主地告诉我们真相,人的坐姿和服装同样有助于我们现人于微,进而识别他人整体,对其内心意图洞若观火。察言观色是为人处事的基本手段,更重要的是通过观察来作出推理和判断,得出初步结论,便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要做到在第一时间作出最符合实际的客观判断,这就需要加以锻炼,如果一名法官经常处在迟钝的木然状态,反映很慢,就不能作出符合实际的客观判断,会错失很多时机,不能达到办案又快又好的效果。

二、做一个有耐心的聆听者

由于法官的工作任务重,有时一天会安排几个庭,要与不同的当事人、代理人谈话,因此时间宝贵,在工作中往往就会没有耐心听取当事人长篇陈述,而当事人又急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容易引起矛盾。法官讲话的语速一般较快,专业性、结论性强,当事人一般难以理解和接受,如果没有充分让当事人发表意见,容易引起不满,认为法官不愿意听取自己的意见,反而造成不必要的抵触情绪,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工作性质要求我们法官必须做一个有耐心的聆听者,这样有利于我们审理案件,最起码不会将当事人原来的不满情绪因法官的不耐烦而引火上身,造成当事人与法官的冲突。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做一个有耐心的聆听者,一是在面对陈述的当事人时我们要放下手中的其他事情,专注对方,并运用积极的表情、头部运动、手势等,回应对方所说的内容,让对方感觉到你的关注,并且是在为其解决问题;二是简明扼要地表达共情,说出能够接纳和体会对方的感受,比如“我也有与你相同的感受”等语言,让对方感觉得到法官也认同我的感受,是个具有同情心、公平的法官;三是必要时进行提问,做出具体建设性回应,比如对某些问题作详细了解或者把当事人的情绪和思路引导到实质问题解决的方面,不一味地跟着当事人的思路走;四是重复当事人的话,即用自己的语言重复当事人所表达的内容,也就是我们经常使用的概括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促使当事人明白法官已了解了自己的意思,也便于固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五是不要急于用自己的观点去纠正当事人的观点或者用自己的意见代替当事人的想法,可以给予一些合理的建议供当事人参考,要让其在澄清的过程中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六是如果时间不允许,可以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书面的意见,一般当事人或代理人都很愿意接受。

三、用“冷静”来拆除愤怒者的雷管

作为一名法官要经常面对案件当事人或他人的愤怒情绪,特别是矛盾已激化的群发性事件,遇到这样的情况,往往感到对它难以应对和处理。他人爆发的愤怒,可能会激活你战斗的反应,很多情况下,我们很难保持理性的清晰思维,即使是那些克制能力很强的人,也很难抵得住反击的冲动,但针锋相对的争执只能使问题更加严重,容易把当事人的愤怒情绪引到法官身上,反而把自己至于危险当中,还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因此,管理不好自己情绪的法官,也不能管得了他人,越是对自己有约束的人,自由的空间反而越大。如果你不知道做什么,就先停下来什么也不要做,不要试图和火头上的当事人讲道理,不要去回答愤怒者的疑问,也不要马上和他分析问题,降低对方的音量才是首要任务,减少旁观者,给愤怒的当事人一个“台阶”下,并作出适当的解释或按抚,不要急于反击,也不要逃离,只要一点点地排除愤怒者的雷管,一步步地引导他思考,用你的冷静、公正、中立态度迫使他重新回到理性状态,发泄过后恢复理性的当事人一般都能配合法官的工作。

四、利用心理暗示排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人们从接收一定的外界信息到作出相应反应,这中间有一个大脑根据以往的认知,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并产生相应的心理体验的过程。由于法律规则太抽象、太系统,除了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外,普通公众难以理解,从认知到接受是一个很困难的过程,如果一味地进行说教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如果用批评、惩罚的方法进行扭转就更容易造成逆反心理。受暗示性是人的心理特性,人的受暗示性的高低不能以好坏来判断,它是人的一种本能,我们在生活中无时不在接受着外界的暗示。人在放松的状态下,信息才会悄悄地进入人们的潜意识,这些信息反复重播,就会在人的潜意识中积累下来。我们可以使用积极的暗示法,在当事人对现行法律认知有偏差的时候,不要急于去批评指正,可以先对其做得好的一面加以肯定、赞扬(每个人都有好的一面),对与法律规范相冲突的部分进行分析、讲解不利后果,暗示其如果能改变也能做得像好的部分一样。人活脸、树活皮,直接批评是大多数人不愿接受的,因此用积极的心理暗示要比直接用批评、惩罚、威胁等消极暗示效果好,他人也更容易接受你的观点,这就是引导当事人换个角度看问题,换一种认知解释事物,更新观念,重新解释外部环境信息,也就是相当于换一个脑袋思考、解释问题。

五、采用心理学上的询问方法

询问在审判活动中几乎天天都要使用,询问的方式不同,结果会有很大差别,通常人们所说的“一句话使人笑,一句话使人跳”就是这个意思。询问大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封闭性询问”,另一种是“开放性询问”。所谓“封闭性询问”,通常的用词为“是下是?”、“对不对?”、“有没有?”“好不好?”等,回答也很简单,“是”或“对”,“有”或“没有”等结论性短语。这种询问方式的优点是收集资料或证据快,便于澄清事实,能缩小讨论范围,法官较容易控制谈话方向,但缺点是经常使用能使当事人产生被审问、不公平的感觉,从而产生抵触情绪。所谓“开放性询问”,就是让当事人就有关事件、有关问题、有关情感等加以详细说明。这种询问方式的优点是能较详细的了解案件事实,帮助当事人宣泄不满情感,缺点是不容易控制谈话主题,不能突出谈话重点,所花费的时间较长。由于“开放性询问”所花费的时间长,不能有效地切入主题,审判中法官经常使用“封闭性询问”,不太愿意使用“开放性询问”,但“开放性询问”也有其显著的优点,运用得好也能事半功倍。由于这两种询问方式各有优、缺点,我们可以结合起来使用,看案件、看人、看场合分别采取不同的询问方式,扬长避短,这样能起到较好的效果。另外询问的方式也很重要,语气要平和、礼貌、真诚,不能居高凌下,绝对不能发表“我是法官,必须听我的……”不当言论,总之询问是一种技术,需要反复体会和实践才能灵活运用。

六、引导当事人做出合理选择

人的一生要面临无数次的选择,不仅法官在办案中要作出选择,当事人也必须要做出选择,不同的选择会把我们带向不同的路途,带向不同的终点,结果是不一样的,作为法官因职业的原故,可能会很快做出判断,但当事人因种种因素不知道如何做出最合理的选择,一味地认死理,转不过弯来,这就需要法官做出适当的引导,这种引导并不是强迫当事人接受法官的意见。直来直去地行事是不符合事件的运行规则和操作程式的,所以适当地引导当事人做出合理选择是需要运用技巧的,天下没有攻不破的城,也没有办不成的事,事情办不成,不在于对方不配合和不讲道理,而多半是因为技巧和手段运用得不对头,在指导当事人做出选择前,要问清当事人想要什么,要达到何种目的,搞清楚最高目标和最低目标是什么;尽量让当事人头脑保持清醒、理性;指明做出每一种选择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什么,让当事人心中有数;如果做出了选择,想一想在面对结果时,会不会后悔;告诉当事人自己可以后悔,但对方当事人不一定会后悔,只要做出法律层面上的选择就不存在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