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虎丘区法院反映电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激增情况应当引起重视
作者:查鸣 发布时间:2009-07-31 浏览次数:1315
苏州虎丘区法院反映,随着道路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与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的施行,涉及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日趋完善,但是涉及电动车为肇事一方案件的审理与执行难度却逐步增大,而且数量不断增多,对此应当引起重视。
一、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
1、电动车作为事故当事人的案件数量呈现剧增趋势,目前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系电动车驾驶人,非电动车驾驶人一方对对方抵触情绪严重,调解工作难度加大。
2、电动车驾驶人作为肇事方的赔偿能力有限,尤其是非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损害较重的情形下,审理与执行时往往导致矛盾易激化。
3、电动车驾驶人已超过国家规定的20公里/小时的标准行驶时,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认定无法形成统一的审判标准,尤其是不同区域的法院出现不同的裁判标准,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信任。
二、对策与建议:
1、充分发挥社会化管理的作用,进行道路安全法规宣传,加强对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管好辖区的人、车、路,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发生。
2、加大对电动车的监控力度,把对电动车行驶的监控纳入职责范围,积极开展预防交通事故专项整治活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起,有效预防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3、对于电动车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家进行严格监督,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的电动车流向市场,对于已进入市场交易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允许上牌,不允许上路,有效避免电动车摩托车化现象的产生。
4、对于已经发生的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经查,确系电动车超速行驶的,则在裁判时在责任分配时适当从重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