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今年以来审结多起女性盗窃案件,涉案罪犯达12人,其中有6人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被判处刑罚监外执行。这些女性罪犯利用生理优势实施盗窃、故意规避刑罚处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事裁判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主要特点

1、主体身份特殊。从审理情况看,女性盗窃案件中,怀孕、哺乳的妇女占50%,这种特殊的主体身份,容易掩人耳目,麻痹人们的防犯心理,盗窃往往得逞。

2、流窜作案较多。这些女性罪犯大多来自贵州、云南等边远山区,团伙流窜盗窃,作案时配合默契,一般不易被发现,同时也给公安机关侦查带来难度。

3、侵害对象集中。盗窃目标主要是城镇的商品批发部和商品零售门市,以盗窃现金为主,因而犯罪数额往往较大,甚至巨大,容易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4、逃避处罚便利。这些女性罪犯接受审判时,有的已进入分娩、哺乳期,有的仍处于怀孕期,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只能决定对其监外执行,逃避制裁方便,社会影响较坏。

5、监外执行困难。由于怀孕、分娩、哺乳等原因,使公安机关日常监管难度加大,不利于教育和改造罪犯,影响监外执行效果;同时,由于女性罪犯大多来自于外省,法院与异地公安机关沟通联系不便,难以及时掌握监外执行情况。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因路途遥远收监执行存在困难。

二、对策建议

1、加大打击防范力度。深入坚持“严打”方针,对主观恶性深、盗窃次数多、社会危害大的女性盗窃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增强震慑力。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组织公开开庭、公开宣判,以活生生的典型教育旁听群众要遵纪守法,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同时警醒人们要增强财产安全观念,不断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

2、把好监外执行关口。要依照刑诉法规定严格执行监外执行条件,认真审查女性罪犯怀孕、分娩的相关证据,深入医疗单位调查核实,必要时委托法医鉴定,严防以虚假怀孕、超期哺乳逃避处罚。对无合法夫妻关系、或虽有合法夫妻关系但违反计生政策的怀孕罪犯,建议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置。

3、强化监外执行管理。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女性罪犯,要主动与其住所地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加强女性罪犯监外执行管理,杜绝监管失控现象发生。建议公安机关与计生部门联手监管,对女性罪犯组织生理检查,准确掌握其怀孕生育状况,对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女性罪犯,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收监,防止女性罪犯借怀孕、分娩或哺乳之名而逍遥法外。

4、加快落后地区发展。对于边远贫困农村,当地党委政府应加大扶贫救助力度,最大限度地扩大就业,指导农民科学种田,带领群众早日脱贫致富,从源头上遏制女性盗窃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