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水根:坚持“以人为本”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
作者:石水根 发布时间:2009-08-05 浏览次数:2113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些精辟的概括是科学发展观的精华所在,也为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全面改进工作,推进发展提供了指南。在这几个维度中,以人为本是发展的目的和最终归宿,是核心和本质。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人民司法事业前进的强大动力,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提供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广阔的空间,它为人民法院更新审判理念、服务理念和管理理念,指明了方向,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的核心所在。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审判理念,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和灵魂,也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发展不平衡问题。不同阶层、不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出现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均加剧,阶层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持续扩大,社会贫富分化日益明显,社会弱势群体生活困难等现象。发展的不平衡带来了利益多元化、社会阶层的多元化,而决策民主化和互联网等先进技术迅速发展带来了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多元化。在这样一个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无法回避不同利益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都涌入司法机关,要求法院以裁判的形式进行终局性的利益衡量与分配。这种情况下,维护司法公正,追求“公正”和“效率”的双赢变得更加重要。如果死抱着法理,坚守“以法为本”的理念,或者屈从物欲现实,采用“以物为本”的理念,裁判的结果只能离“司法公正”越来越远;而只有“以人为本”的审判理念,才能使司法公正行走在正轨上。
要重视沟通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审判理念,第一步必然是了解人所想、人所需、人所求,即我们所说的“民意”。近几年来,一些案件的审理被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高度关注,一些审理结果在民间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其实这都是没有处理好司法与民意之间关系的结果。因此,增强法官民意判断和民意沟通能力对实现“司法公正”尤为重要。一是正确判断民意。法律本身就是民意的最高表达形式,而诉讼则是通过司法程序化解和协调两种存在冲突的个别民意,这就要求法官能够正确的去判断什么是个别民意,什么是普遍民意,什么是理性的民意,什么是非理性的民意。二是加强民意的沟通。沟通是双向的,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既要听取民意、采纳民意也有必要引导民意。因为一些情况下,非理性的民意会产生干扰司法的冲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要通过与社会公众的良性沟通,引发社会公众的深入探讨和思考,直至形成社会理性,更加争先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要重视社会效果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审判理念,就必须将社会效果是评价审判工作优劣得失的重要标准,也只有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一是要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当前,各种利益格局在动态中调整,新形势下的情况千变万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且适当向弱者倾斜,是市场竞争条件下社会正义对法律的要求,也是实现“公平公正”的途径之一。如维护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以及下岗、待岗等生活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必需的生活条件;注重维护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的正常生产和生活。这些在法院主持下的利益调整和分配,都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二是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正确把握涉讼各方的利益平衡。在处理牵涉改革和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的民商、行政案件时,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往往不是简单地依法律公式对号入座,而是依法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平衡,否则就难以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也不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提倡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因简单下判,造成当事人两败俱伤。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促进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的宗旨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也将“人本”思想化为实践、化为惠及群众成果的最直接途径。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果单纯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理念,那么不仅无法应对来势汹汹的案件潮,而且无法达到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效果。因此,必须转变被动服务、消极司法的理念,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主动出击,紧紧围绕服务大局、促进民生、维护稳定,积极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
要妥善审理各类民生案件,提高审理效率。提高审理效率是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最直接途径。要强化诉讼调解,努力通过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要保证办案质量,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上诉、申诉与上访;在执行阶段,要努力提高案件的有效执结率,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要积极创新司法便民的各项措施,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行使权利创造和提供便利。司法便民不是简单的套话,而是一些让群众可以感受到的温暖,要求法院在司法效益、司法民主、司法文明等各个方面全面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凸现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一是从空间和时间上提供便利。利用假日法庭制度、交通巡回法庭、就地开庭等方式解决当事人开庭时间和空间上的不便利;二是从诉讼程序上提供便利。针对部分当事人不熟悉诉讼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设施,利用短信息服务、远程立案、网络咨询等方便当事人了解诉讼程序;三是从心理层面提供引导。亲民爱民不仅仅是物质层面的,也应该深入到当事人的心理层面。在审判中适时的引入心理辅导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的身心健康,更加有利于审判效率和效果的提高。
要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08年以来,不断深入的国际金融危机为国内的企业带来巨大挑战,反映在司法领域即商事案件的巨幅增长,买卖合同纠纷、借款纠纷、金融纠纷的增长为本来就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又带来了诉讼风险。在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必须改变就案办案,主动出击深入一线了解司法需求,在维护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建立完善的机制。一是健全完善联系企业机制,主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二是健全完善企业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分析研判企业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隐患,实行有效的风险预警。三是健全四是构建联动机制,为辖区企业发展防范风险。加强与金融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规划建设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商、公安的信息互通,召开定期的座谈会、分析例会,为辖区企业发展防范风险。
三、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打造一流审判队伍
“以人为本”为如何“司法”树立了基本原则,同样“以人为本”也为如何管理“司法者”提供了指南。所谓以人为本的管理就是在法院管理过程中以干警为出发点和中心,围绕着激发和调动干警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来进行管理,以实现干警与法院共同发展的目的。因此,在队伍建设中,必须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坚持以实现干警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用好人、管好人、培养人、关心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健全符合审判规律的队伍建设运行机制。
首先是完善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是“为民司法”的基础,提高司法能力是精英队伍的永动力,因此重视干警的能力提高,是法院管理“以人为本”的基础工作。加强在岗学习,强化岗位技能,更新干警知识结构,努力使学历转化为能力,知识转化为素质,不断提高业务培训的质量。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与方式,对已经具备审判资格的法官培训的重点是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邀请专家学者办案能手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讲座。鼓励干警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历再造,不断完善法律知识结构,并向深入化、专业化发展。
其次是以作风建设为重点,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要大力倡导开拓创新精神,着力破除陈旧观念的束缚,克服惯性思维的禁锢,以新理念、新思维指导发展、推进工作;要强化争先创优意识,树立集体荣誉感,提升工作标准,勇于突破,敢于超越;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习教育制度,提高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重点是激发工作热情,进一步增强全体干警的事业心、责任感,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永不懈怠的工作热情,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
再次是强化职业保障,提高团队凝聚力。一是提供良好的事业舞台。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因人设岗,确保学以致用;为干警提供各类培训及学业再深造机会;二是优厚的待遇和物质保障。在薪资、福利方面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强力支持,保证可以得到较为优厚的待遇;三是温馨和谐的工作环境。加强与干警的沟通,给予更多生活上的关怀,关注身体和心理健康,开展各项文娱活动,让干警们感觉到法院集体大家庭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