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基层民商事法官的培训
作者:胡明 发布时间:2009-08-05 浏览次数:1402
民事审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多、法律适用难、政策性强,对民事法官解决纠纷的能力要求高。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法官的培训并根据审判实际改革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增强民事法官处理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能力,提升民事法官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能力。
一是建立长效机制。把法官培训作为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岗位目标任务进行严格考核。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年至少要脱产参加一次专业培训,三年脱产参加一次为期一个月的进修。在时间上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变软任务为硬指标。要认真落实培训与使用相挂钩的管理制度,凡是没有经过严格系统培训的,法官不得晋级,初任法官不得任职,以此推动法官培训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是实行“按需施教”。侧重加强法官知识水平、职业道德、审判技能、司法方法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新法律法规适用的培训。省法官培训学院可设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参与人或起草人传授讲解,培训主体侧重于基层法官,让他们直接获悉第一手的信息,理解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及其字面涵义,要在针对干警的兴趣和学习情况,并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科学设置培训班次的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
三是强化案例教学。案例分析是部门法法理阐释的最好途径,是提高法官素质最简捷方法之一。从语境的角度看,案例教学法提供给教师与法官一个沟通的情景,利用这样的情景设定问题的语境,进而形成讨论、争辩的氛围,并且经历一种法律角色转变的体验,缠绵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中,从而把法官培训教育的重点集中到法律的司法适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