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成因及对策
作者:朱轶为 张凌波 发布时间:2009-08-05 浏览次数:1237
今年1-7月,无锡惠山法院共受理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执行案件197起,已执结138件,未结59起,未执结率达到30%,在执行实践中凸显“执行难”趋势。
执行难成因:1、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财产调查困难。在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中,自然人所占比重大,赔偿能力相对较低。在一些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损伤,且个别被执行人将一生积攒的钱花在了购置车辆上,面对巨额赔偿,往往采取消极躲避的态度,法院对其下落和财产进行调查较难,特别是对外地来锡打工人员的调查就更加困难。2、一些肇事车辆为运输车辆,为求最大效益,这些车辆仅仅投保了交强险, 出了事故后,没了保险公司的保障,就会陷入执行难的困境,部分被执行人除了肇事车辆,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肇事车辆的保险理赔程序复杂。保险公司规定理赔只能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起,不接受法院代为索赔,因此理赔的启动比较困难。保险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一般不予认可,而是根据行业标准或内部规定重新计算,使得理赔金额确定比较难。4、执行措施有限,执行威慑力不够。在当前的执行实际中,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除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外,无其他更为有力的执行措施,导致部分被执行人存在“大不了拘几天”的心态,导致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
对策: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强化安全意识。通过案例报道、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交通法制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创建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有效减少纠纷。2、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执行力度。道交案件执行社会性强,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和手段,无法打破被动局面。只有依靠广大群众,联合社会各界力量,才能在执行此类案件时求得突破。3、加强审执联动,在案件的审理中,强化调解、和解功能。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尽可能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这样既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为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打下了基础,缓解案件日后的执行压力。4、扩大司法救助力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专项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对确无执行可能,且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严重影响伤病治疗和基本生活的申请人予以一定的救助,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