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办事处是我国行政机关中最基层的一级,也是与老百姓接触面最广的行政机关,其行政执法能力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乡镇、街道是维护政府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通过近几年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涉诉行政案件的审理,发现涉诉乡镇、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的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

一、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中涉诉案件概况*

2007-2009年上半年,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共受理涉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7件,其中不服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2件、不服林木确权行政处理决定1件、侵犯财产权1件、确认拆迁行为违法1件、行政赔偿2件。经过审理,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件,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件。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共5件,经中院审理,其中维持一审判决1件、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撤回上诉1件、撤销一审判决直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1件、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1件、撤销一审判决指定泗阳法院审理1件。除以上案件外,尚有部分案件在立案前阶段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予以化解,得以止于立案阶段。

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中涉诉案件存在的问题

基层乡镇、街道行政机关涉诉案件数量呈逐年减少趋势,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效果总体趋于良好,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格局亦初步形成,行政机关的应诉能力、案件协调处理能力不断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行政处理类案件程序违法,引用法律、法规不全或错误,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有的处理决定基本没有调查取证的材料,决定的审核、把关不够严格。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多数县区出台了相关的配套制度,明确了依法确认、许可、审办时限,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程序违法、时限违法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2、拆迁、计生等行政执法类案件,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或没有授权,有的强制措施采取无执行依据,执法方式较为简单,协调工作略显单调,部分案件当事人思想工作还没有到位,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未能有机统一,部分行政相对人对立情绪明显,滋生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效果没有最大限度发挥。在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行政机关负责人未能充分参与庭审活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对话较少,息访止争的作用未充分发挥。

4、涉诉案件败诉率仍然较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意识较弱,执法方法单一,极易造成涉诉案件和信访案件的发生,同时行政执法人员流动性较大,给统一管理造成一定难度。

三、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从思想上进一步增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认识,妥善处理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既要保证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避免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钝化社会矛盾,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2、加强行政执法干部培训,严把执法行业准入关。要系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法学理论,从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关部门要严把执法行业准入关,严格考核执法干部,使执法资质和执法水平相一致。要坚决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有质无能、无证执法等违法行为。同时,要提高行政执法干部的待遇,吸引有执法能力的人才加入执法队伍,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3、认真落实宿迁市委政法委、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宿法治办传[20072号文件和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宿区法治办发[200963号文件精神,强化每年第一起行政案件或在本区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其他诉讼案件分管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制度,强化涉诉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意识,注重出庭应诉的实质意义,做好应诉前准备工作,更多参与庭审答辩、调查、辩论等活动,与当事人平等对话,尽可能解决涉诉案件的部分实质问题。

4、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注重对行政执法行为证据的采集和保存,行政强制行为或行政处理决定作出或实施前工作要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事实依据材料要确实充分,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有机结合,切实维护法制的尊严。

5、重视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专职审核人员要相对固定,要强化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意识。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成绩纳入个人业绩档案。

6、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定期通报涉诉典型案例,对败诉和瑕疵案件进行剖析,找出原因,对于执法不规范以及违法执法造成行政机关败诉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切实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行政执法人员良好的形象。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