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妥善处理的几个关系
作者:滨海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8-10 浏览次数:1127
不论是诉讼机制还是非诉讼机制,其着眼点都在于解决纠纷,因而“公正与效率”是其处理纠纷时的共同考量标准,虽然二者对之的要求程度不一。司法虽然需要一定的保守、被动,但如果一直墨守成规,在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中不能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司法将会越来越疏离民众。面对当前民众日益旺盛的司法需求,司法必须因应形势而有所变化,但首要的是妥善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关系,不失规范性,而又有适度的灵活性。
一、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权威的关系。
在现代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是正式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强调的是国家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和至高无上的权威,需要重视和加强的是公民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实现自身权利的意识,但这应该是一个长远的目标。而目前我国仍处于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尚未真正建立,我们应该将提高司法权威与盲目的诉讼崇拜区别开来。可以说,司法权威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寻求司法救济者数量的多寡,法院必须免于陷入那种不需要法院参与也能解决的纠纷,从而集中精力解决好必须由法院解决的争议,办出高质量的案件,确立司法权威,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将大量的纠纷不适当地引入法院,由此导致司法审判“一枝独秀”却又不堪重负,反而会欲速则不达。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具有分担负重机能,而且也有扩大接近正义机能、综合调整机能、确保当事人对等机能、程序合理化机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仍然是在围绕“法律”这条主线摆动,当事人自我交涉或寻求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实质上也是“法律适用”的一种形式。
二、倡导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保障诉权的关系。
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近些年我国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口号,并推出了诸多便民、利民措施,包括诉讼费的减免等司法救助措施。从2007年4月起,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又大幅降低了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的标准。从这一意义上讲,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似应更为便捷。但悖论在于,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又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和司法机关为方便民众诉讼所作出的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和保障办案质量的矛盾也始终存在。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渠道,适度分流矛盾纠纷才是可行之举。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在保障当事人诉权与引导当事人积极适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总的原则是,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当下需要共同发展,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进入诉讼渠道的纠纷必须有所限制;倡导当事人寻求诉讼外的救济渠道,既要在制度上保障纠纷解决程序的可选择性,增强非讼解纷方式的吸引力,同时也要保障司法对非讼解纷方式的终极审查权力。
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
我国既存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利弊兼存,因此对之需要的是改造完善而不是完全推倒重建。其他一些国家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和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与参与,但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显然亦不足取。因为我国的诉讼制度与诸多国家存在差异,我们自身的国情不同,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建构纠纷解决体系时所体现出的差异性更为必然。在建构一个系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时,我们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考虑我国的政治体制架构,考虑社会所能提供的物质基础,考虑民众对新制度的认同感,考虑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因此,理性的态度是,必须实事求是,立足中国国情,发扬光大国内的成功经验,同时坚持解放思想,善于吸收全人类的文明成果,对既有纠纷解决机制进行适时适度的调整。
四、党委统一领导与法院自身全力推动作用的关系。
在纠纷多发的时代背景下,虽然多元化的解决机制成为一种趋势,但基于体制因素考量,我们不能排除建构过程中部门利益的博弈。法院主动地将纠纷解决从司法垄断向社会开放,积极倡导和谐司法,鼓励当事人寻求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法院超越自身利益的体现,但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司法也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构建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赖于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仅靠法院一己之力或其他部门一己之力,均不足以承担如此重任。但是,这丝毫不表明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完善中可以无所作为。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发展和完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好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衔接,可以大大扩展法院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职能作用,更加巩固法院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因此,在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中,法院完全可以持积极的态度并付诸积极的行动,对非诉讼机制承担起促进、协调和监督作用,实现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和谐互动与共同发展。2007年10月,滨海法院成立诉前调解服务中心,建立以法院指导、法官主导、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人民调解窗口,并在全县设立5个乡镇诉前调解工作站,53个巡回审判联系点,成立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金融等3个巡回法庭,全县5个人民法庭全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形成多方位、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窗口网络,有力推动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缓解了审判压力。省高院公院长称之为诉前调解“滨海模式”,今年以来,该院下大气力在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联动上下功夫,实现受理民事案件与去年同期下降10.8%,实现了诉讼案件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