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州飙车事件刚刚判决下达,84,一辆保时捷跑车,就在马路上再次撞死一人,而且同样发生在行人穿越马路的斑马线上。其实在67事件之前杭州已经发生了多起因飙车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而且肇事者胡斌也在67事件前,就因为在马路上飙车,而被交警处罚,但处理力度较轻,并没有暂扣驾照或吊销驾照。事故的发生接连不断,丝毫没有因为胡斌案件的恶劣影响发生好转,飙车一族仍然呼啸在马路上,不知道杭州市民是否生活在惶恐之中,也不知杭州市交警对此有何感想,尴尬亦或是麻木不仁了。

还记得67日飙车事件发生后,杭州市交警部门发布的记者招待会,公布胡斌驾驶车辆撞死谭卓时的车速为70码,引起了全国一片哗然,口诛笔伐犹如洪水一般指向杭州交警,70码能让把一个成年人撞飞5米高、20米远,真的以为全国人民弱智吗?杭州交警连这点常识都没有,还是低估了全国人民的智商,不会是故意在捏造事实吧……在媒体的舆论压力下,不得不委托专家鉴定组参与鉴定,结果数据发生了变化车速达84-101公里/小时。对此,杭州交警虽表示了歉意,也似乎要下决心整治飙车现象,彻底改变现状,还市民一个安静、祥和的人居环境,但似乎雷声大、雨点小,飙车一族仍然当什么事情都发生一样,呼啸在城市的大马路上。此次事故同样发生在闹市区,同样是发生在斑马线上,斑马线本是安全线,现在却成了夺命线,事隔仅两个多月,严重事故再次发生,讽刺意味很大,不知杭州警方如何在出来圆场,是检讨自己疏于管理,还是想方设法的推脱责任寻找借口,甚至是索性不再做任何回应。尔俸尔禄,民膏民脂,公众的期盼,媒体的关注,需要杭州交警给大家一个说法,否则你们职责何在?

当然,飙车撞人事件,不能全算在杭州交警的账上。处罚较轻,违法成为过低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我们国家法律规定,违法交通管理法律规定,造成交通肇事罪,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很多地方司法实践中,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的被告人,一般还会判处唤醒。这种处罚结果在相当程度上纵容了飙车一族,能够开得起跑车本就是富家子弟,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赔偿对他们来说不成问题。甚至撞死人对他们来说就是用钱来摆平,没有什么大不了,于是飙车现象非但没有停息,反而有愈演愈烈之时。

然而,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全社会的思考,特别是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深思。常此以往,将会造成如何大的社会影响,可想而之。国外的先进经验我们可以借鉴,近邻日本,这是一个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在法律上趋严规定的国家。就在今年5月份,日本福冈一起酒后驾车案的判决,引起了很大关注。《京华时报》在20068月曾报道了当时的事件经过:22岁的肇事司机今林大,酒吧喝酒后超速驾驶,在跨海大桥上追尾一辆驶往福冈的吉普车,导致吉普车冲出大桥护栏坠入海中,车内3名幼儿因撞击加溺水而无一生还。该事件当时就上了《读卖新闻》的头版头条。事隔两年多之后,马拉松的官司有了结果:今林大“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成立,被判20年。在2001年,日本把违法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15年。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20年?今林大被判20年,法理依据就来自这里。很显然,这是一个趋严的法律架构。在2001年以前,日本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较接近,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在2000年,发生了一个“小池大桥案件”,无照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有关报道说,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由此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法务大臣以下37万余人联署签名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20011225日,关于“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在2007年还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同样严厉惩治的条文。严刑的威慑力是显见的,除了那个22岁的今林大酒后傻呵呵地大撞吉普车,近年来在日本已极少发生酒后开车伤人的恶性事件。在我国,没有“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在偏轻的“交通肇事罪”与较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没有一个中间地带。这说明我们的法律是有缺陷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与汽车交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酒后驾车者违法成本太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实在太小。由于对酒后驾车缺乏起码的威慑作用,单独定罪?设立“违法驾车罪”势在必行。

法律震慑作用不容忽视,我们看到当成都酒桌上人们推杯换盏之时,有人会说喝酒就不能再开车了,否则会判死刑的,然而我想杭州人在飙车时候可能会说,没事,继续飙吧,最多判三年。杭州市民依然要穿梭在城市的马路中间,只是内心当中充满了恐慌,因为没有能够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除了他们自己。当斑马线不再是安全线,限速牌也成为了一块摆设之时,他们还能寄希望于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