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提车”属强迫交易可拒绝
作者:于英杰 发布时间:2012-03-14 浏览次数:938
手机被暗地增加收费项目,机主该怎么办?经销商要求“加价提车”,市民该怎样学会拒绝……再过两天就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昨日,省高院发布了2010至2011年度全省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纠纷案件调查报告,其中指出,最近两年全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纠纷案小幅上升,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五大类。
A手机开通GPRS机主竟不知道
运营商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判返还上网费
通过电话方式,市民邹某与我省一家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办理了手机上网套餐。去年1月,邹某发现手机的话费出现异常,查询后发现自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手机每月均被收取了上网费,加起来181.32元,原来是手机中开通了GPRS功能,会自动上网跑流量,可他印象中,自己没有开通这项业务,于是来到该公司下属的一家营业厅,申请取消GPRS功能。随后,邹某要求退还被多收取的上网费用,遭到拒绝。于是告到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的分公司双倍退还已收取的上网使用费362.64元。
法院调查发现,邹某使用的套餐必须由用户在该公司的分公司实体营业厅办理,这个套餐中包含GPRS功能,是按实际上网流量收费。该公司的分公司未能提供邹某开通该套餐的业务受理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通信公司不能提供业务受理单等证据,来证实邹某知晓开通GPRS功能,何况使用这项功能会产生费用,侵犯了邹某作为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也给邹某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不过,邹某说的上网费损失,是在自己明知手机有上网功能后上网产生的,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因而判决通信公司的分公司退还邹某上网费181.32元。
B “加价提车”属强迫交易可以拒绝
提车时发现车辆加装了导航仪,判决退钱
去年,市民王某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手动挡的小轿车,并敲定了购车价格。由于该车属于热销车型,王某当场支付了定金。可没多久,当王某去提车时,发现所预定的那辆小轿车已被销售商加装了导航仪及进口脚垫,而且对方明确告诉他,如果要提车就必须支付加装的设备价格。王某再三交涉也没成功,为了能顺利提车,无奈支付了导航仪和进口脚垫的费用。此后,王某向当地消协反映了该公司强迫交易的行为,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加装导航仪及进口脚垫的费用,并对车辆恢复原状。
法庭上,该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加装导航仪和进口脚垫,是为了完善车辆性能,而且王某也支付了价款,说明他认可这种行为。不过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未经王某允许,在他所订购的车上自行加装导航仪和进口脚垫,这种行为剥夺了王某的自主交易权。王某虽然支付了相应费用,但并非他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法院判决撤销了该汽车销售公司的强迫交易行为,并判令向王某返还相应价款、恢复车辆原状。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说,近年来,“加价提车”成为汽车销售市场备受关注、极具争议的现象,也成了汽车销售市场的一种“潜规则”。加价提车方式多种多样,有增加装饰配件,经销商决定保险投保种类、承保公司等,甚至是直接加现金。作为经营者,在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销售商品时,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消费者应提高法律意识,对这种不良风气坚决“说不”。
C “知假买假”能否获惩罚性赔偿
省高院建议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少规定过于原则,最高法院也没相应的司法解释,我省的地方立法对部分问题亦未明确,导致当前消费者在维权时遭遇不少困惑。
比如,《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对消费者双倍赔偿。这是一条惩罚性赔偿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需承担10倍的赔偿。不过,自“王海知假买假”索赔事件曝光后,各地出现不少职业打假人,案件屡见不鲜,这类情况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导致裁判结果存在着差异。
此外,网络购物纠纷容易引发案件管辖问题。很多时候,商品购买者无法知悉网络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也不知道去哪儿起诉他,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
针对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省高院在报告中建议,尽快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立法、配套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普遍存在的消费者概念、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产品“三包”的范围和标准、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等争议,作出明确规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在审判方面,凡符合条件的消费纠纷,优先考虑适用小额速裁的程序,发挥小额速裁程序简便、审限短暂、成本低廉、一裁终局等独特作用,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讯员沈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