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这些问题,可知如何维权?
作者:顾 敏 发布时间:2012-03-14 浏览次数:954
答应加价才可以提车、不知情情况下手机被开通了某项业务、买的房子到手后发现噪声过大……遇到此类侵权行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权?省高院昨日公布2010至2011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就这一问题给出了解答。
擅自加装导航仪和脚垫
法院判退钱并恢复原状
王先生在提车时发现,汽车销售公司擅自给车子加装了导航仪及进口脚垫,并要求其先支付相应价款才能提车。王先生在交钱之后,一纸诉状将销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加装导航仪及进口脚垫的价款并将车辆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未经王某同意在其订购的车辆上自行加装了导航仪和进口脚垫,该行为剥夺了王某的自主交易权。王某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故法院判决撤销销售公司的强迫交易行为,并判令其返还相应价款、恢复车辆原状。
开通上网功能机主竟不知情
法院判运营商需退还上网费
去年1月,邹某发现手机话费出现异常,查询后发现自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手机每月均被收取了上网费,加起来181.32元,原来手机被开通了GPRS功能,会自动上网跑流量,可他并不记得自己曾开通这项业务。邹某先后取消了GPRS功能并要求退还被多收取的上网费用,遭到拒绝后便将通信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通信公司不能提供业务受理单等证据,来证实邹某知晓开通GPRS功能,侵犯了邹某作为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也给邹某造成了损失,最终判决该公司退还邹某上网费181.32元。
买房居住发现噪声大
开发商被判限期整改
黄某购买了某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顶楼的期房,入住后发现,其居住单元的电梯运行时发出的噪声过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黄某委托某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房屋夜间噪声作了监测,监测报告明确:位于主卧室测点位置的主要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标准限值。因此,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开发公司对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其房屋的噪声环境达到标准。
法院认为,虽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为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但居民住宅的环境要求应该高于经营性娱乐场所,黄某仅要求达到该标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认定开发商应对电梯噪声超标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法负有停止侵害的义务,遂判决开发商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