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作者:孟俊松 发布时间:2009-08-12 浏览次数:1154
现阶段,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国家对农业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强,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积极性,农业用地价值提升。同时,在农业产业化的作用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由传统型向现代型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呈现新特点,产生新矛盾,呼唤新措施。笔者根据司法实践,就此进行调研和思考,提出一些巩固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的方法建议,仅供参考。
一、农村土地承包的新特点
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机制呈现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是集中经营发展趋势日益增强。为提高土地生产力,国家大力推农业产业建设,鼓励农户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将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连片,实行规划种植。出现千亩种粮基地或万亩蔬菜基地。
二是人均耕地占有份额继续减少。在人口增加、工业用地、筑路修桥、宅基用地等多种因素作用下,农民承包土地的面积不断减少。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断增加。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不断增值,在利益驱动下,人们都愿更多地拥有土地承包,都想让土地有更好的生产条件,于是因土地面积、排水通行、相邻界址等原因产生的矛盾不断增加。因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原因发生的纠纷也是大量涌现。据信访部门统计,因土地纠纷而发生信访的信访数量占村全部信访案的56%。
这些特点的产生是农业发展的结果,是农村进步的表现,是国家重农业生产,加强农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增收取得实效的必然反映。土地集中连片利于机械作业,形成规划种植,让土地承载更多的科技含量成为现实,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生产力。在产业化带动下,许多农户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加入土地经营权流转行列,将自己的土地或出租或入股,退出亲自种植,变土地为资产受益,于是土地集中经营趋势越来越加强。在国家大力加强基础建设的情况下,筑路修桥等公益设施建设必须消耗一部分土地。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土地作为基础资源必然地被改造而失去种植功能。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农民建房积极性提高,事实上占用了一些耕地。物以稀为贵,土地减少,价值相对提高,人们在承包使用过程中,矛盾纠纷相应增多。
农业是国家经济的基础,农村稳定才能保证农业安全,必须认真对待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精心研究,公正处理,妥善化解。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类型及其表现
1、先弃后取,引发纠纷。过去,在国家对农业税费减免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负担过重,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剩机利用,进行种植。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农作物,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2、土地承包人前手与后手之间因土地投入问题产生矛盾,出现纠纷。原承包人因对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项目,在承包期间没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给予补偿,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发纠纷。
3、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擅自毁约,将土地另发包他人,发包人单方提高承包金,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证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
4、第三人对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重新进行土地承包。
5、土地承包人对第三人,主要是当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权诉讼,要求法律保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外嫁女为争得土地承包与村集体组织发生纠纷。
7、在土地集中流转过程中,因成片的土地一时招引不到产业项目,造成闲置,兑现不了租金而产生纠纷。
8、因承包地被征收,就补偿费的分配而产生矛盾纠纷。
三、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
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深挖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使得土地上的负担减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为了扶持农业发展,中央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取消农业税费,发放各项农业补贴,使得种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发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很多人由原来的冷漠甚至拒绝土地转变为争取土地,在争取土地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产生纠纷,如上述的1、4、6几种类型最具有代表性。
二是农民土地外收入有限,不能转移农民对土地的注意力。现阶段,虽然国家大力加强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土地承载的劳动力较历史有所减少,但农民因为思想相对保守,知识比较贫乏,择业能力不强,难以在城市中有较大作为,取得更好的收益,在经营土地效益不高的情况下,他们选择离开,但当土地能为他们带来较好利益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改变思想,在乡情的召唤下会义无反顾地告别背井离乡的打工生活,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成为农民的抢手货在所难免。当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农民工就业形势严峻,下岗失业增多,更加助长农民返乡务农。受利益驱动,很多人,包括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做出失范之举,产生矛盾和纠纷,如上述2、5两种情形,就是典型表现。
三是法制意识差,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办事的能力不强。在对待利益的分配和调整上,不能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往往感情用事,以传统观念作为判断公正的标准。发现别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红眼病”,进而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起哄、干扰甚至破坏,如上述1、5两种情形。因为合同知识少,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简单,留有空白,存在歧义,致使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如上述2、3两种情形。为了少麻烦,轻负担,不能准确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对征地补偿款分配上,不能执行全体村集体成员受益规则,而是征谁地谁受益,将承包地变成了承包者个人的财产。
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对策
首先,公正及时地处理每一件案件,恢复生产秩序,保护土地生产。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载;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处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结案,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其次,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承认有效为原则,保护合同的履行,维护土地生产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再有,从严掌握农户放弃承包经营权标准,充分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法》规定,认定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是农户向村组集体组织出具书面意见。对于其抛荒弃耕,不缴纳税费行为,不能作为其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其被村集体安排给他人种植或他人自主种植的承包责任地经营权仍属其本人所有,本人要求实际耕种人返还的应予支持。对于实际耕种人以自己长期管理养护土地为由拒不返不的主张不予支持。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是国家宪法赋予他的权利,除非本人自愿主动放弃,否则任何人不得剥夺,否则就是剥夺其生存权。当初土地负担重,农户选择放弃种植,是趋利避害的权宜之计,不代表放弃土地,以此追究其过有失公正。对于其未履行上缴集体税费义务,可以动员他补足,如果存在困难,应该减免。
还有,正确理解土地性质,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农村土地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在内的共有土地,土地被征用是全体成员的土地被征用,补偿受益的对象应该是全体集体成员。对于分配方案,应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合意决定。建议征地补偿费由整个集体成员受益,因被征收而减少承包地的农户,集体进行调济,集体内平衡补充。如果实行征谁补谁方法,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经民主议决,并将未来土地再分配问题预先处理好,防止得到补偿的农户在失地后再要地,与未得到补偿的农户发生冲突。
最后,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着力提高农群众法制意识,增强他们走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能力。要坚持调解原则,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人民法院要将司法的被动性与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把庭审建设成为普法的“桥头堡”,通地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渠道,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性,保证土地生产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