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茄花园”案一审宣判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08-24 浏览次数:2268
网上盗卖微软软件 公司被判三倍罚金
“番茄花园”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四川网联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和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由共软公司总经理孙显忠指示市场总监张天平和“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磊、雇员梁焯勇合作,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其他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
作案过程中,被告人洪磊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3 V.3300、WINXP SP2 V3.3等8款安装版和免激活版累计下载71583次,被告人梁焯勇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2 V6.2等其他软件累计下载8018次,郑某(另案处理)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GHOST XP SP3 V1.0、GHOST XP SP3 V1.1、GHOST XP SP3 V1.2版累计下载117308次。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中获取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伙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单位应当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显忠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天平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焯勇受被告人洪磊指使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天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77万余元;被告人孙显忠和被告人洪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张天平和被告人梁焯勇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徐文杰 )
2009、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