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中几个常见问题及对策
作者:高栋明 发布时间:2009-08-27 浏览次数:1417
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常见的问题
1、主体资格。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往往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的资质。《条例》要求特许人应当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不少特许人的直营店也不能达到《条例》规定的标准,有的甚至就没有直营店。有的特许人在被取消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后,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更有以特许经营为幌子进行诈骗的。也有一些被特许人,不考虑本身是否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盲目上马,导致损失。
2、区域的划分。在区域的划分上,一般以省市区等行政区域划分区域,或以山川河流等自然界限划分区域;也有以距离划分,如约定在方圆多少距离之内不能发展其他被特许人;也有以销售商品的品种划分,如分别销售羽绒服、男装、女装等。区域划分方法如不明确或有重叠,容易引起纠纷。
3、价格的确定。一些特许经营的商品,价格统一,如我们熟知的麦当劳、肯德基等,一般很少有浮动。也有一些商品的价格,特别是服装等商品,正季销售价和反季销售价差别很大。如果双方对销售价格和由调价引起损失的负担约定不明确或不规范,也很容易引起纠纷。
4、加盟费的给付。一些特许经营合同是以给付加盟费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不给付加盟费的直接后果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如双方对此约定不明,或特许人存有欺诈故意,将对被特许人明显不利。
5、信息披露。特许人往往有意无意地不向被特许人披露真实、完整的信息。特许经营合同本质上属于最大诚信合同。在特许经营合同洽谈、签订过程中,特许人在信息的控制上占优势地位,投资者也将以特许人披露的信息作为投资决策的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特许人应当在缔约之前以最大的诚信将与特许经营有关的情况如实地告知对方。如果特许人作出不真实、不完整的信息披露,就是对投资人的误导,使投资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这将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如何防止和解决这些问题
加强对特许人资格的审查,包括审查特许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等。如果特许人不能披露相关信息,就应当怀疑特许人所从事的特许经营活动的正当性。同时,也可以通过了解其他被特许人的经营情况,侧面了解特许人和特许经营的情况。如果特许人没有正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被特许人可以基于特许经营合同,要求特许人承担违约责任;特许人没有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既违反了自己的义务,也侵犯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被特许人也可以依据欺诈和过失向特许人提出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
在双方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确定经营地点后,被特许人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地点和区域,不得超越授权区域经营,但区域外顾客主动前来一般不受限制。另外,在限定的区域之内,除合同明确许可特许人可以通过网购、邮购、电视购物等方式销售产品外,特许人不能以上述方式开展业务。
在无法确认特许人资信的情况下,从资金安全角度考虑,投资人还是不要轻易从事相关特许经营活动。
同时有权机关应当注重对被特许人的合理保护。特许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特许人制定格式合同,一般将纠纷解决地点约定在特许人所在地,并且被特许人绝大多数是个人。因此,当纠纷发生后,被特许人面临异地诉讼不便、诉讼成本高等诸多困难。有些特许人利用被特许人这一劣势,拖延诉讼、拒不调解。此外,被特许人在主张加盟所造成的损失与加盟的关联性时往往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注重对加盟商的合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