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没有婚姻的束缚,恋爱中的男女双方确实自由许多,可是麻烦也会随之而来。由于种种原因分手,最终导致同居期间的一些纠纷多了起来,其中财产纠纷尤为突出。

近日,江苏省睢宁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非婚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案。于勇和郑芳恋爱同居10年,未领取结婚证,感情破裂后,欲分财产则难上加难。

■原告  分手了,房屋、财产都有我的份

 “虽然我们没有领证,但是我们的生活和其他夫妻没有两样。”于勇在法庭上说。1999年,他和郑芳相识同居。同居后他们同心协力、苦心经营布匹及服装加工生意,期间用共同积蓄购置了一处门面房,登记产权人写的是郑芳的名字。

后因各自家庭原因引发矛盾,导致感情破裂。让于勇最气愤的是,郑芳在与他同居期间,和另一名男子于今年2月领取了结婚证,由此两人的关系彻底破裂。但是,于勇认为两人在同居期间有许多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包括门面房和价值10万元的服装库存货物。因此,他到法院起诉了郑芳。

■被告  他算计我的钱去照顾前妻和孩子

于勇讲的一切,郑芳全部予以否认。“我和于勇谈过恋爱,但我们只是偶尔同居,并没有长期住在一起,也没有共同创业,房屋是我自己购置的,与他无任何关系。”

两人的关系,郑芳是这样形容的:1998年我离婚后于勇追求我,我们相处一段时间后,他向我提出结婚要求,我感觉他并不适合我,没有同意。

“这些年,他一直和他的前妻生活在一起,却总是算计我的钱去照顾他的前妻和孩子,我才提出分手,但他纠缠不放。之后别人给我介绍过几个对象,他总来干涉,都没谈成。后来认识现在的丈夫,他同情我的遭遇,并答应与我结婚。谁知于勇听说我们准备领结婚证,就到法院起诉我,想毁坏我的名誉。”

■法院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的审理中,原告于勇承担证明“原、被告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可是因为两次庭审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原告在这方面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而且,原告不能提供切实可靠的证据,证明本案争议的财产是其劳动所得购置的。同时,原告在所举证据中出示的录音资料,基本都是原告在陈述,对于涉及财产问题时,被告郑芳只是在原告逼问的情况下被动的以“嗯”作答,没有被告亲自口述,因此定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双方长期以来经济混用。

法院认定,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恋爱,未办理结婚手续,以及被告以个人名义购置商铺一处均属事实。法院认为,因原告的起诉证据尚不切实充分,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  婚姻才是最佳的保障

从个案看群体。男女在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由于关系的不稳定,也并不是只有自由没有负担。红杉树律师事务所的程栋律师表示,非婚同居不存在共同财产,因此在财产分割时无法界定,这也是同居男女在分手时进行财产分割的一个难题。

不管是移情别恋、经济拮据还是性格的原因,一旦同居生活遭遇困境,许多人会本能地选择逃避、一走了之。因为非婚同居是一种没有法律保护和法律约束力的松散型关系,同居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分手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同居期间产生的诸如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相关问题,一旦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均会产生相应的纠纷。

如何避免这样的纠纷?程律师表示,“最根本的办法就是用婚姻来保护自己。对同居者而言,想避免风险,只有向前走一步,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如果同居者拒绝走进婚姻,要尽可能地保存或固定一些证据,比如签订财产协议、财产公证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