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张家港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8245件,其中撤诉案件1895件,占总数的22.98%。为全面掌握撤诉案件的实际效果,该院日前对所有撤诉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发现其中273件案件的纠纷并未解决,当事人已就同一事实重新提起了诉讼,占撤诉案件的14.41%,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撤诉的原因

1、诉讼主体错误。一种情形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起诉的被告不准确,去年共有40件撤诉案件出现了多告、遗漏或者告错被告的现象;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对被告的姓名(名称)和身份等了解不清,导致被告姓名或名称发生错误引起撤诉的17件,上述两类案件占41.91%

2、《婚姻法》的调整。《婚姻法》修订后是否曾经判决不准离婚不再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与否的理由,当事人在明知不可能判决离婚的情况下选择撤诉,以节省再次起诉的间隔时间,达到离婚的目的。上述案件共61件,占44.85%

3、诉讼费的降低。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实施之后,诉讼费用大幅度降低,而律师收费明显偏高,导致一部分当事人尤其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愿意聘请律师,诉讼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旦出现问题,一撤了之,重新起诉,成本不大。

此外,原告举证不能、当事人庭外和解、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等撤诉后重新起诉的也占一定的比例。

二、对策

1、加强诉讼指导,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撤诉。人民群众诉讼水平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盲目诉讼、搞错诉讼对象、不明法律关系等现象再所难免,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的提示,引导当事人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纠纷;要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诉前,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要及时提醒当事人核实诉讼的主体,对诉讼中发现因文字错误、遗漏被告等,可以建议当事人更正或申请追加等方式及时进行弥补,从而减少当事人重复起诉。

2、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撤诉的实际效果。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要把“案结事了”作为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做细做实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工作,对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没有必要的撤诉,事前进行必要的释明。同时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针对不同的撤诉情形做好相应的宣教工作,敦促庭外和解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教育不睦夫妻加强交流沟通,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

3、完善考评体系,增加“案结事了”指标。审判质效考评体系的建立对法院审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案件的调撤率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指标,其本意在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法官只求案件了结,忽视了纠纷的彻底解决,因此,建议将调解和撤诉案件的履行率和纠纷的实际解决率,作为考核的一项指标,引导法官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