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作者:陈爱莲 张宇 发布时间:2009-09-14 浏览次数:1348
盐城亭湖区法院2008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555件,其中婚姻案件数648件,占总数的14%,比去年同期上升了40%,并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其具体情况反映在:
一、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呈多样性
1、因家庭矛盾激化导致的社会问题逐年上升
因家庭纠纷引起的社会问题,如存在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家庭成员患疾病反遭遗弃等问题,越来越引人们的关注。
2、离婚妇女、离异家庭子女的合法权益时有侵害
一是离婚后部分妇女的住房权益得不到保障。婚前共同出资(购)建的住房,女方因证据缺失,故在离婚时住房被法院判给了男方;婚后共同(购)建的住房,女方即使暂时拥有了其中的部分居住权,但因其夫家经常骚扰,最后也不得不放弃;二是因男方私自隐匿、转移了财产,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是子女随母亲生活的抚养费往往难以落实,这种情况尤其在农村居多。
3、传统的两性关系受到西方“性开放”思想的冲击
受西方国家文化的影响,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非婚同居等在一定程度上也被现代人所接受。特别是在性关系问题上,年轻人、文化程度较高者持更加开放的态度,这不能不引起社会的注意。
二、婚姻家庭出现问题的原因
1、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冲击
调研中发现,配偶有外遇类案件居高不下,主要原因是西方文化中多元的婚姻理念逐步被认可和接受,传统的婚姻格局受到挑战,社会对这些行为的日益“宽容”。
2、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变化
由于整个社会对离婚现象已趋向理解和宽容,且思想上也从传统观念向现代观念逐步转变。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旦出现感情和性格上的不合,便作为离婚的理由。这种理由不仅包含了双方所受文化教育、家庭环境的不同,道德修养等诸因素的不合,也包括夫妻一方因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原因引起的家庭矛盾,还有经常打骂妻子,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因素。特别是女性提出离婚的人数增多,反映了社会观念的更新和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独立意识的觉醒。
3、传统的家庭美德逐渐淡化
现代家庭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人们的婚姻观念受到了一些不良风气的冲击。如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已经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日渐成为了一些人争相效仿的时尚。有些人只求一时刺激,不顾后果;只图索取,不尽义务;只为一时开心,不作长远打算,家庭责任感、婚姻道德观念、法制意识逐渐淡薄。更有人为贪图一时的享受,把“金钱和男人”作为猎物,恣意播撒情网,引发不少家庭纠纷的产生和婚姻的破裂。
4、社会对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乏监控
家庭矛盾的发展,往往有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的萌芽状态时,有关组织给予必要的开导、教育和制止,可能就会有效地遏止不良后果的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关组织和部门往往互相推诿。据了解,不少女性在她们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求助过,但却被告知:“这是你们的家庭内部矛盾,我们不好多管”,从而致使矛盾进一步的激化。虽然有关的《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对保护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在条款的操作执行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弹性,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空子。
三、对提高婚姻质量减少家庭矛盾的思考和建议
针对婚姻家庭问题日益社会化的趋向,亭湖区法院调研认为,要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增强家庭成员的家庭责任感,严肃对待婚姻,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家庭氛围。
1、学会尊重对方,互敬互爱
以尊重对方为前提,调整认识,明确各自在婚姻中的角色,正确处理婚姻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夫妻间要互敬互爱、相互信任;家庭成员齐心协力解决各种困难,在思想上、生活上、事业上相互勉励和帮助。
2、加强家庭美德的宣传力度
中央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和实质内容。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各级地方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些重要要求的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水平。
3、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
大力弘扬“男女平等、夫妻和睦”为主的传统家庭美德,在全社会营造“女士优先、儿童优先、老人优先”、“夫妻忠诚”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妇女组织要动员广大家庭以科技富家、美德治家、文化乐家、卫生洁家,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要强化女性的“四自”精神教育,把传统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赋予时代的内涵,促使广大女性成为家庭美德和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实践者和先行者。
4、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制意识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家庭矛盾激化的法规,健全和完善必要的法律,进一步加大全民对相关法律的知晓度,仍是下一步亟待重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