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判工作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司法保障力量,担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工作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协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国家安全和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与社会的合法权益等职能。但由于司法警察队伍起步较晚,在履行具体职责中工作地位有时处于模棱两可之中,从而导致其职权行使一直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一、司法警察职权使用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规定不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仅明确了司法警察的独立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职能包含的具体内容。立法上的缺失和模糊性导致了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足,职责不明确,在执法过程中独立性差,经常面临无法可依,无权可用的尴尬境地。

2、司法警察人员管理体制的混乱。司法警察实行的是“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但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队伍的集中管理并没有得到严格的落实,大多数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将司法警察抽调或派驻到各个职能庭中,这样大大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实际力量,从而使司法警察不能够发挥其正常的职能作用。上级司法警察机构对下级司法警察机构之间的管理较为分散,指挥存在脱节现象。

3、司法警察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较差。实际工作中司法警察普遍存在着得过且过的思想,能离开警队就离开,从而造成司法警察的忠诚度相对较低。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普遍存在着年龄老化、警力不足等现象。尤其在基层法院,很多正常的押解工作都需要聘用制法警协助完成。聘用司法警察,虽然解决了法院警力不足的一时之需,但由于其自身聘用期限的有限性和身份的不确定性,极易造成队伍的不稳定。

4、司法警察警用装备相对落后影响司法警察职权的充分行使。由于资金保障不足,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不能很好地落实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务保障工作的完成。

二、解决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存在问题的对策

1、完善现有立法。司法警察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司法警察相应的职权是由人民警察的职能演化出来的,因此司法警察职能调整实质是对司法警察权的科学定位。从现有的社会基础和法律适用情况来看,通过立法形式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进行调整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因此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相应的职能,从而与三大诉讼法有效衔接,保证司法警察完整地行使保障能力的职权。

2、改革现有管理体制,统一编制。司法警察权从本质上讲是警察权的一种,属于行政权范畴。各级司法警察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应当只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垂直领导,所以因此应当实行“编队管理,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将司法警察编制单列。

3、树立新的思想理念,提高司法警察的忠诚度。司法警察在理念上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规范执法、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优质服务、延伸保障的工作态度;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工作方法;加强教育培训,严格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更好地行使司法警察的职权。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视,全面更好的落实警用装备,减少非警务活动,从而使司法警察能够更好的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