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 郭祝山

  荣誉:8次荣立三等功,1次荣立二等功,1次荣立一等功;“江苏省劳动模范”、江苏省“法院双文明先进个人”、“改革开放30年先进个人”、“省法院政治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法院政治思想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模范法官”

  2008年下半年,我接手了一起企业破产案。

  江苏扬州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扬机公司)是由原扬州机械厂改制组建而成,出资人为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等19家企业。2004年9月和2006年9月,广西柳工集团公司受让了其中12家企业的股权成为新股东。2005年初,扬机公司停止生产。我接手这个案子后,发现该公司确已资不抵债且无再生能力,遂于2008年9月12日裁定宣告扬机公司破产。按理说,我就此就可以结案了,但扬机公司不具备房改条件的3337.88平方米125户职工171名群众住房的处置及维护问题,时刻困扰着我。

  群众利益无小事呀!

  这些房子是原扬机公司在“企业办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形成的、不具备房改条件的职工住房,面积达3337.88平方米之多,分布于本市南通路、南河下、联谊路、通扬路、长征西路等地,共计12栋125户,居住人数171人。这些房屋均属房龄25年以上的砖混结构,年久失修,安全隐患众多。

  61岁的张进秋老人,是扬机公司的老职工,老伴五年前就去世了,子女均在外地工作。她一个人在扬州生活,就住在公司职工楼顶楼四楼,一到下雨天,不足70平方米的房子就有多处漏雨,家里的盆儿都不够用。

  我实地了解了这些情况后,心里很不是滋味。我们的百姓生活不容易啊!他们辛辛苦苦为单位操劳了一辈子,如今企业破产了,却连住处的整修都没有着落。我觉得自己有这个责任与义务牵头将这些职工的房屋修缮好。

  当时,由于上述房屋资产为扬机公司非经营性资产,依法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但破产程序终结后,因民事主体资格即消亡,房屋资产的所有权人就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如何对该房产妥善处理?

  我细致翻阅了大量资料,但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规定。

  按照以往国有企业破产做法,非经营性资产在企业破产后由主管单位负责接收和管理。扬机公司虽为有限公司性质,但其毕竟由市属骨干企业改制后设立。所以,我觉得应既要尊重扬机公司老国企的历史,正视企业改制后的遗留问题。同时,还要认识到扬机公司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责任为非赢利性质,其本身长期的资金注入来源,必须与广西柳工集团公司进行磋商。

  于是,我首先与扬机公司的原主管部门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沟通。但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认为随着企业改制其股权转让给广西柳工集团公司后,已不是扬机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因此认为自身没有义务接收扬机公司上述财产。

  为了使问题得以尽快妥善解决,我于2008年10月至2010年6月间,三赴广西与柳工集团公司进行商谈,并最终促成扬机公司管理人、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与柳工集团公司三方达成协议,由开发区管委会分期补偿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200万元,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全面负责房产的安全、维护等工作。协议签订后,我便督促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立刻启动房屋整修工程,并恳请其在2个月内竣工。

  “多谢您了,郭法官!您为我们做的事情,我们都记得呢,我现在住在这里心安安的了。”如今,住在修缮一新的居室里,张进秋老人总会打电话对我这样说。

  我自己从小就从农村长大,是家乡父老养育了我,也是党培养了我。我在司法工作中,一直怀揣着一颗感恩的心,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带着智慧去办案,总是把百姓当作亲人、家人去看待。群众利益无小事。

  在司法为民的宗旨下,我们法官经常想着尽力为群众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这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