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的小林,是江苏省徐州市最早的一批被法院前科封存的6名少年犯之一。如今,他已是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名业务骨干了。

  像小林这样“个人犯罪档案”受到保护的少年犯,在徐州有28名。少年犯们像正常人一样走向新生,重新开启了心中的梦想。无疑,这一切离不开徐州法院实施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早在2010年他们就开始对那些轻微犯罪的少年犯,将其“个人犯罪档案”严格封存,使他们“无痕迹”回归社会,以“清白之身”重走人生之路。

  ■探索试行

  源于对少年犯生存状况的调查

  2006年7月,小林因与他人口角之争,一时冲动就持刀将对方砍伤,结果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缓刑期满后,小余想老老实实地找一份工作。可是,生活并不像他心中想的那样简单,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带着犯罪前科的“标签”找工作到处碰壁。2010年3月,小林在父母的陪伴下找到时任鼓楼区法院少年庭庭长的杜秀兰,向她诉说遇到的困境。

  “这件事让我开始思考。”杜秀兰介绍说,未成年人因年少无知犯下罪行令人痛惜,当他们带着有“犯罪前科”的标签走上社会后,很容易碰壁,出路难寻。

  2010年5月,鼓楼区法院在对百余名少年犯的生存状况进行访查的基础上,联合公安局、检察院、综治委、教育局等11个部门,经区委政法委批准,共同设计了前科封存的具体条件、申请程序、封存方式、追踪帮教等制度体系,联合推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这意味着,经过前科封存的少年犯,原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存不予公开,犯罪记录不记入学籍和人事档案,其就学、就业等权利不受限制。当他们在找工作、升学填写表格遇到“有无犯罪记录”一栏时,可以直接填写“无”。

  没过多久,得到“前科封存”的小林就在一家房产公司顺利找到了工作。他感动地说:“我曾经找了两年多工作,但因为有前科受尽冷眼。现在我很开心,我能用自己的双手挣钱养活自己了!”

  江苏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说,《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较大,取消刑事污点,符合少年犯罪“自动愈合”的成长规律。

  ■着力推进

  让少年犯撕掉标签回归社会

  “我的生意很好呀,日子过得很滋润,谢谢法院给我一次重生的机会!”2012年3月19日,笔者陪同贾汪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岳敏一起来到全国百强市场--徐州宣武市场,看到受回访对象晓辉正在满头大汗地搬卸服装。小伙子看见我们,抹了把汗就过来了。

  2010年10月,晓辉因盗窃一工厂的废铁而触犯刑律,被贾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晓辉是一个受尽溺爱的孩子,父母事事依着他,使他养成了任性、贪玩的坏习惯,早早辍学在家,结交了一些不良朋友,最后走上了犯罪的歧途。在法官的帮教下,晓辉走出了过去的阴霾,经营起服装生意来。目前晓辉的服装店已由一家拓展到两家,日子过得越来越红火。

  “前科封存制度给少年犯带来一系列积极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所以我们从2010年8月起全市法院开始推广这一工作。”徐州市中级法院审委会专委李德彬说。

  率先开启的机制迅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好评。在全市“2010年度创新奖”大会上,“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被徐州市委、市政府评为“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创新实践奖”。徐州市委书记曹新平认为,这一制度有利于帮助未成年犯改过自新、重回社会,减少敌对面,是司法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2011年5月1日,又有14名符合条件的少年犯从法院领取了“前科消灭证明书”,而当天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施行,使徐州的司法探索得到了立法上的支持。

  “刑法修正案(八)免除少年犯的报告义务,前科封存制度走出了法律上的困境。”徐州中院少年庭庭长王韧认为,立法上赋予了“前科封存”以深远的意义。

  “徐州法院的实践切实解决了未成年犯在就学、就业和生活等方面所面临的障碍,对于他们自身和家庭、对整个社会都有好处。”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指出。

  ■前景展望

  前科封存制度尚有难题破解

  2011年10月,杨松报名参军,顺利通过体检的他最终败在自己曾经的“污点”上。部队征兵部门从公安内部全国联网的系统上调出了杨松的犯罪档案记录。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从探索到推行,从基层实践摸索到国家立法予以确认,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施行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均新增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给予未成年人“特别”优待:“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前科封存在实施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王韧认为,目前遇到的最大障碍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比如因公安内部系统全国联网,犯罪记录无法彻底“抹掉”;少年犯的犯罪记录在一个地区封存了,在其他地区仍会被警方认为是前科人员,重点管控。因此,当下亟待从上而下来推动、解决前科封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对该项制度进行规范,建议出台具体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

  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分析,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涉及司法、教育、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诸多部门,各部门间的积极性不统一。此外,不同地方对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理解和操作也难一致,这使得该制度的实施一直处在局部范围内。

  实际上,封存犯罪记录看似简单,但后续需面对的问题依然颇多。如档案中因封存出现的空白期怎么解释?“前科记录”是否该如实录入金融、社保等部门的个人诚信系统?哪些部门有权调取真实档案?另外,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以及会计法、教师法等很多法律都有明确的前科限制,但解除上述限制,需修订多部职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