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法院审判权运行新模式
作者:江雨濛 发布时间:2013-09-17 浏览次数:1670
“判案无需层层审批,审判长可以直接审核裁判文书,签发调解书或裁定书。审判长在审判单元内对案件的审理质量、效率、效果全权负责,并对单元内日常管理实务承担责任。”近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将该院民一庭作为审判单元化试点部门,探索建立符合法官职业化发展方向的审判权运行模式。
1+N让法官真正享有裁判权
该院将民一庭分为民间借贷、建设工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普通合同等五个审判单元。每个单元由1名审判长负、2至3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和若干其他辅助人员组成。
“以往判决书需要庭长审核,分管领导签发,有些时候还要提交到审委会讨论,一个案子可能要拖很久。现在审判长就可以签发调解书、裁定书,庭长就可以签发判决书,明显提高了效率。”初任法官的小宋很是感慨。
该院自实施审判单元化改革以来,简化了案件流转和审判文书审批环节,赋予审判长对本单元承办案件裁判文书的签发权。除民间借贷可能会涉及虚假诉讼需分管领导再次把关外,民事案件的裁判效率明显提升,裁判周期显著缩短。
法官有了裁判权,会不会滋生腐败,滥用职权呢?“我们可以独立审判的案件都是由审判长分配下来的,哪个案件出了问题就能立即找到责任人,对当事人不负责也就是对自己不负责。”
对审判长进行质量认证
在审判单元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单元以审判长为核心,开展本单元承办所有案件的裁判处理工作,这就使得着审判长肩负起保证本单元案件裁判“质量”的重任。
审判长在团队中居于核心地位,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把握审判进程,提出审判思路,指挥助手完成相关司法辅助工作。审判长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简单地说,就是将办理案件的权力与责任均交给审判长,团队的审判资源由审判长支配。
“因为现在有了签发权,一旦出现问题就是审判长负责,我们反而会更加小心翼翼,签发之前会更加认真仔细,确保没有问题。”作为第一批被选上的审判长,每位资深法官都深感自己的责任重大。
“老”带“新”精英化
由于青年法官的案件裁判和群众工作经验都比较有限,难以驾驭很多疑难复杂案件,该院针对青年法官的业务特长,将青年法官分配在不同的审判单元,并精心挑选优秀老法官担任审判长,采取“一老”带“多新”的方式,寓教于行。
刚结束初任法官培训的小王此次被分在建设工程及医疗损害审判单元,他觉得在以往的初任法官培养过程中,虽然给初任法官安排了庭室正副职负责人或者审判骨干作为指导老师,但是由于平时的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及案件审理任务较重等原因,指导老师的指导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初任法官更多时候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自己探索审判技巧。现在审判单元的成立,实现了老中青合理搭配,在有效整合审判资源的同时,发挥了资深法官审判经验丰富的优势,初任法官终于知道该怎么学、该向谁学了。
“魏庭长要求很仔细规范,跟着他可以学到很多东西,由于刚承办案件,很多程序上、文书上一开始就养成规范化的习惯对自己以后独立办案有很大的好处,接触真实的案件比理论性的教学更加受益匪浅。”
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资深法官带领青年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的言传身教,让青年法官通过参与合议庭庭审、讨论案件、制作裁判文书等方式,潜移默化中学习案件的审判流程规范化操作,历练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认证的经验,磨练案件庭审的驾驭能力,探究裁判文书的写作技能。
淡化行政管理色彩
将审判单元承办的案件统一分配到审判长名下,由审判长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将案件交由不同法官承办,并按照案情复杂程度的不同,对青年法官进行适当的业务指导。审判单元的内的工作,从案件裁判处理到日常管理事务,都由审判长统一负责,庭长不再过问。
传统意义上的审判模式强调院领导、庭长对案件的定案把关,行政化色彩浓重,层层审批使得法官积极性降低,审判组织功能被削弱。而审判单元成立后,审判长直接挂钩院领导,管理方式更加简单直接。这种方法可以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使得责任分配更加明确。
“通过优化审判力量,从而带动法院整个审判执行工作成效。”该院院长表示将把该项工作作为该院2013年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