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活水产因意外事件被堵高速,求财变破财,如何正确处理方能减少损失?安徽老板褚某某恰恰由于防损处理方式不当,为自己的损失埋单六成。

 

美味河虾“命断”高速

 

又是一年开湖季。安徽巢湖的河虾因其肉嫩味美而远近闻名。2012628日,安徽老板褚某某准备将刚刚从渔民手里收购的河虾运到无锡进行贩卖。想着又可以大赚一笔,兴高采烈褚某某驾驶装载河虾的车辆在沪宁高速公路上驰骋着。

 

29日凌晨时分,当车辆行驶至镇江段时,突然听到轰的一声,褚某某下车查看,发现自己的车辆被孙某驾驶的轿车追尾且已不能正常行驶。真是祸从天降,想到车上装有价值十多万的河虾,褚某某异常着急。来不及多想,褚某某立刻打电话到安徽联系了一辆货车转运河虾。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了,早上六点左右,褚某某终于等来了从安徽过来的大货车。可惜,运至无锡水产市场时,河虾已经死亡74%,造成褚某某损失九万多元。褚某某一纸诉状将肇事车辆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镇江润州法院。

 

河虾死亡率与运输时间成正比

 

“河虾运到目的地时已死亡1975斤,我只能低价出售死虾,损失9万多元。”庭审过程中,褚某某提交了由无锡水产批发市场出具的证明及清单,证明褚某某运输河虾的总重量、河虾死亡重量、活虾卖出总价款、死虾卖出总价款。除了虾损外,褚某某还要求被告赔偿转运费4000元、误工费10000元、停车费370元等损失。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走访了当时出警的民警,民警表示:当时车上确实装载了河虾,但是重量多少确实不知道。法官又走访了本市相关专家,专家表示:在运输过程中,因活虾所需的容氧量偏高,同时受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碰撞、小水体氧气量及供养设施等因素的影响,在正常情况下,活虾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为5%左右,运输的时间越长则死亡率越高。

 

货主止损义务不到位自担六成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在水箱和增氧设备没有损坏的前提下,褚某某完全可以从本市另雇一辆货车用来转运河虾,用最短的时间将河虾运至无锡水产批发市场,尽可能的降低河虾的死亡率,但褚某某并没有这么做,而是舍近求远选择从安徽联系车辆转运河虾,延误了最佳转运时机,造成河虾大量死亡。

 

作为从事鲜活水产品买卖和运输的专业人士,褚某某应当知道运输的时间对河虾的存活率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记者了解到,褚某某没有和无锡水产批发市场签订合同,他完全可以就地贩卖其运输的河虾,不需要运至无锡水产批发市场再处理,这样就能够避免因运输时间延长而造成河虾大量死亡的情形发生。

 

关于河虾损失计算,参考活虾运输的通常做法,褚某某提供证据证明河虾重量为2678斤,运至无锡后河虾的总死亡率约为74%,减掉正常损耗死亡率5%,剩余的部分属于扩大损失,由被告承担损失的四成。根据市价,活虾与死虾差价为每斤47.4元,即被告需承担褚某某河虾损失为35035元。

 

[法官释法]

 

鲜活产品因其特性需快速运输至目的地,虽然运输途中发生车祸,但并不必然导致整车活虾死亡。肇事车辆追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对能够预见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正常情况下,法律要求当事人在遭受财产损失时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即止损义务。本案中,长期从事水产业务的褚某某,可以就地采取防损措施及时处理活虾,减少损失。但其盲目原地等待安徽重新发车,导致发生事故八个小时后才运至无锡,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对这部分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所以,法庭酌情判定就扩大损失部分褚某某自行承担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