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逾期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作者:杨维松 发布时间:2013-09-18 浏览次数:269
工伤发生之后,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迟迟没有结果,那么当事人可以据此直接向法院起诉吗,法院会对工伤索赔作出裁判吗?
打工小伙眼睛工伤致残
2009年3月,农民白新兵经某砖厂联系人陈爱红介绍到砖厂打工,白新兵的工作是驾驶电瓶车运输砖坯,按件计酬。
2009年7月11日下午,白新兵在用老虎钳剪切砖机使用的钢丝时,钢丝反弹中白新兵右眼致伤。7月20日白新兵被砖厂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钝挫伤。7月21日,白新兵在医院住院治疗到2009年8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右眼球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右眼肉炎、玻璃体积血右虹睫炎。同年12月10日白新兵再次住院,13日白新兵右眼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术,2009年12月19日治愈出院。
经白新兵申请,2010年7月1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白新兵系工伤;同年12月29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认定白新兵为七级伤残。白新兵因工伤赔偿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因陈爱红长期在外务工,无法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遂建议白新兵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仲裁裁不成起诉法院索要赔偿
白新兵向一审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新兵与砖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陈爱红与砖厂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承揽的规定,白新兵与砖厂之间仍然是直接的劳动关系。白新兵从事的是与砖厂生产有关的劳动,在致其受伤中本人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白新兵右眼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砖厂一次性赔偿白新兵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等共计49527.82元;由砖厂在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用工单位上诉法院判决程序违法
法院一审判决后,砖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劳动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裁决,方可进入诉讼程序,即“一裁两审”制。而本案由法院直接受理,并径直判决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程序,故本案应当依法撤销。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白新兵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判程序合法。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该法第五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白新兵在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通知后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但该委员会收到申请半年后一直未裁决,并告知白新兵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白新兵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显然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