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父母离婚,年满18周岁的女儿考入大学,不同住的父亲是否还要支付大学教育费呢?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法官耐心调解,使这起女儿状告父亲索要大学教育费案件圆满结案。

2004年,家住镇江新区的姚某和妻子王某离婚,14岁的女儿小姚随母亲生活,姚某每个月支付小姚生活费300元直至小姚年满18周岁。20098月,姚某被南京某高校录取,每年需要交纳学费及住宿费5600元。王某在超市打工,收入仅能维持自己和女儿的基本生活,没有能力支付小姚上大学的费用。小姚要求姚某支付自己的大学教育费用。姚某认为小姚已满18周岁,他对小姚已经没有抚养义务,拒绝支付。王某无奈,跟亲戚朋友借了5000元给小姚到学校报名。200911月,小姚以高额学费无法承担为由将父亲姚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姚某每年支付小姚生活费3600元,教育费3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包括在校大学生。但是考虑到小姚刚刚考入大学,无其他生活来源,自己承担学费比较困难,王某的收入教低,向姚某要求合理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也在情理之中,法官多次找来姚某做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姚某同意在小姚读大学期间,每年支付给小姚生活费及教育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