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法院2009年十大典型案件回眸
作者:葛佳 发布时间:2010-01-12 浏览次数:1126
200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3904件,办结50939件,同比分别上升13.44%和13.65%,收、结案数均创历史新高。一本本厚厚的卷宗,诠释着两级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时代风采,一面面鲜艳的锦旗,凝聚着镇江法官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的心血和汗水……
依法打击商标侵权有效保护知名品牌
案例一: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侵权案
【案情回放】原告镇江市醋业协会认为我市某调味品厂和其经营者侵犯了“镇江香醋”、“镇江陈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审判结果】市中院判决调味品厂赔偿镇江市醋业协会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调味品厂的经营者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市醋业协会2007年获得“镇江香醋”和“镇江陈醋”两文字注册集体商标专用权。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是该协会的会员。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醋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已依法注册的“镇江香醋”相同的标识,虽然两被告在其醋产品的标识上标注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但“镇江香醋”四字字体较大,且在标识的中间突出位置,侵犯了原告“镇江香醋”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审判,对于保护我市的知名商标和维护醋业生产和销售秩序,打击商标侵权具有指导意义。
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二: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工具有限公司系专业生产辅轧刃具及钻头的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哈尔滨公司自2000年来一直有业务往来,由飞达公司为其生产高速工具钢材料。2008年底,两被告拖欠飞达公司价款累计达1500余万元,飞达公司于2009年5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拖欠价款。
【审判结果】丹阳法院在20天内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两被告分期分批付清价款。
【法官点评】两被告累计拖欠飞达公司价款1500余万元,无疑影响到了飞达公司资金的正常周转。两被告也同样受金融危机影响,一时无力支付如此巨额价款。为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法院着眼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在20天内多次联系原被告双方,最终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两被告也按约履行了协议。
妥善化解破产危机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案例三: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列借贷纠纷案
【案情回放】句容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骏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是当地生产电子产品的重点企业。2008年初,骏科公司因盲目扩大投资大量举债,仅银行贷款高达近5000万元,该贷款均由骏升公司提供抵押或保证担保。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骏科公司资金链断裂。随之银行等多家债权人对骏科、骏升两家公司集中提出十多起诉讼,工人聚集讨要工资,个别职工甚至准备哄抢企业财产。
【审判结果】句容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当地党委、政府积极安抚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紧急筹借资金支付拖欠工资,有效控制了局面。法院一方面对骏科公司破产原因及发展前景详细说明,进一步说服了债权人 “放水养鱼”,以寻求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为骏升公司算好经济账,想方设法促进其扩大生产以提高偿债能力。仅7天时间,在法院的积极努力下,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谅解,由骏升公司租赁骏科公司机器设备,妥善解决了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
【法官点评】该案采取保值、平稳、发展的思路,灵活适用破产程序,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多方入手,成功化解了骏科公司破产危机,达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展现司法人文关怀营造健康居民小区
案例四:小区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情回放】松盛开发公司在所建小区内安装了一组健身游乐器械。小区业主陆续入住后,使用运动器材和儿童游乐器械的居民越来越多,由于部分居民不能文明使用运动游乐设施,严重干扰了部分业主正常的生活和休息。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部分业主将松盛开发公司及小区的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拆除部分运动游乐设施,并恢复该地块绿化。
【审判结果】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松盛开发公司对小区健身器材的安装选址不当,加上少数居民不能文明使用,严重干扰了附近住户的日常休息。判决松盛开发公司拆除运动游乐设施,并恢复该地块绿化。
【法官点评】案件的解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人性化关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小区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起到指导性作用。
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尊重生命关注民生
案例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回放】江晓频、杨丽华多年前开始在上海农贸市场经营农产品生意。2009年2月1日,两人乘坐的大巴途经沪宁高速公路镇江段时发生车祸,致两人死亡。两人家属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上海某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上海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各项损失697267元、620011元。
【审判结果】润州法院审理认为:两受害人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在上海经商、居住一年以上,故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按照上海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判决被告向原告分别支付各项损失共计680407元、616471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对当事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不能简单地依据户籍登记来确认,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以便更好的维护受害者家属的利益,体现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继续保持严打势头维护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五:振亚大酒店抢劫杀人案
【案情回放】2008年2月6日凌晨2时许,罪犯罗海和罗刚经事先预谋,携带手套、老虎钳等作案工具至丹阳市振亚大酒店,用餐巾布蒙面进入一楼冷菜间,各取一把菜刀后至一楼大厅,分别对熟睡的虞某、季某夫妇头部猛砍。后因担心虞未死,罗又捡起一把菜刀对虞头部猛砍一刀,致虞当场死亡。嗣后,罗海与罗刚劫得现金600余元以及各种烟、酒等物,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772元。
【审判结果】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罗海死刑、罗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点评】此案中,罗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砍杀他人方法劫取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尊重生命关注民生
案例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回放】江晓频、杨丽华多年前开始在上海农贸市场经营农产品生意。2009年2月1日,两人乘坐的大巴途经沪宁高速公路镇江段时发生车祸,致两人死亡。两人家属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上海某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上海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各项损失697267元、620011元。
【审判结果】润州法院审理认为:两受害人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在上海经商、居住一年以上,故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按照上海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判决被告向原告分别支付各项损失共计680407元、616471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对当事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不能简单地依据户籍登记来确认,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以便更好的维护受害者家属的利益,体现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能动司法化解危机组织自救促进生产
案例七:某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放】某特种铸造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成立,厂房是租用的。2009年7月,该厂已拖欠24名职工3个月工资,累计24万余元,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仅留下几箱成品和一堆半成品的特种钢模。该厂的24名职工在劳动仲裁超期未裁的情况下来到开发区法院起诉讨要工资。
【审判结果】开发区法院第一时间将厂房内的半成品查封,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24名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结。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在短短20天时间,就成功地筹集到20余万元货款发给职工。
【法官点评】法院能动司法,通过“找米下锅”的方式,组织职工生产自救,化解工资危机,维护了职工利益,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合理均衡各方利益促进重点项目推进
案例八: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2008年9月,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落户丹徒,但项目的推进遇到障碍,问题出在对项目征地范围内某港务有限公司的搬迁上。由于搬迁对象港务公司此前已将其所属的建材厂租与他人经营,而双方未能就因搬迁造成违约赔偿达成一致,建材厂现在的经营者石敬拒绝搬迁。此前,拆迁人资产经营公司与被拆迁人港务公司签有一份经济补偿协议,石敬的建材厂等单位和个人的租赁违约赔偿则由港务公司包干处理。然而,石敬在与港务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沟通后,均未得到满意答复。2009年3月,石敬将后两者告至法院,并提出了将近500万元的赔偿。
【审判结果】审理中,法官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要求原告提供近500万元补偿请求的合理依据。由于事先进行了证据保全,中介机构的估价远远没有500万,原告既提不出相关的事实依据,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支持。本着双方互利的原则,法院几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同意以被告补偿原告一定数额的损失和解。
【法官点评】法院在保障重点项目推进的同时,并没有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而是兼顾双方利益,获得了双赢。
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依法净化社会环境
案例九:利用网络视频组织淫秽表演案
【案情回放】2008年5月至10月28日间,被告人郝朝晖以每月1500元至2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黄剑峰处租用服务器,利用互联网先后开办了“E时代”、“面对面”等视频聊天网站。被告人郝朝晖分别雇用被告人金鑫等人从事网站的管理、代理等,并在上述网站组织张某等人进行淫秽表演达50余场次。
【审判结果】京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朝晖、金鑫等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被告人郝朝晖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被告人金鑫等也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法官点评】本案作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该案的判决,震慑了犯罪分子,同时也表明了打击黄色网站工作任重道远。
支持百姓依法维权不断改善法制环境
案例十:梁妻诉政府机关行政纠纷案
【案情回放】某公司职工梁朗某日加班结束,因车间主任王建因工作原因半小时后方能下班,梁朗便留下等王建下班后,骑摩托车带王建一起回家。送完王建,梁朗在回家路上所骑摩托车与汽车相撞,梁身亡。经公安部门认定,梁不负事故责任。梁妻向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梁的死亡作工伤认定。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以梁朗超出正常下班时间,在不合理的回家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其为非因工死亡。梁妻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的复议决定书。梁妻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梁朗非因工死亡的决定,判其重新作出决定。
【法官点评】梁朗加班结束后,因同事工作尚未结束,梁延迟下班时间约30分钟送其回家,应属于在合理时间下班。梁朗相应变更原来回家路线,延长相应回家时间送同事回家,未违反常理,符合同事之间相互协助、相互关爱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且梁朗下班送同事与其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法院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无论在法律解读还是在社会效果上都具有正面和积极意义。
(上述案例中除刑事案件外,公民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