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为民司法“关键词”-扬州维扬法院“人民法院为人民”工作纪实
作者:杨山明 叶城斌 发布时间:2010-01-14 浏览次数:1746
本网扬州讯:今年以来,扬州维扬法院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框架,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积极做好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并在全省法院 “能动司法、服务三保”活动的评比中脱颖而出,被评为先进集体。
调解:高水平的审判
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不愿意接受调解,法官即可认定双方放弃调解而作出判决,但当具有强制力的裁判文书生效时,双方的矛盾往往会更加激化,因此法院并不就案办案,而是着眼于双方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源,对民事案件推行“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审理方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保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实现双赢,调解被实践证明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最优办法。通过全院法官的努力,2009年近七成民事案件以调解或撤诉结案,形成了有效的案件过滤机制,极大地节省了司法资源。
为巩固调解的成果,法院一方面高度重视法官调解能力的培养,组织老法官、调解能手进行“传、帮、带”,着力提高年轻法官的调解能力。同时吸收在妇联、医疗机构、工程管理、劳动部门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充分发挥他们的身份优势,专业特点、学术专长,对“婚姻家庭、医患纠纷、建筑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常发民事案件进行调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规范调解工作机制,延伸审判职能。对家庭关系、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标的额不大、矛盾不激烈的案件,积极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从立案阶段从送达诉状时、做询问笔录时到开庭时、开庭后案件的审理全过程,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同时完善考核办法,严禁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保证诉讼调解制度
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人民利益:法官心中的秤砣
司法为民是每一名法官的神圣使命,人民满意是对每一名法官的最高褒奖。公平正义是法治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是法律的生命线。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是因为心里有了“疙瘩”,到神圣的地方“讨个说法”。过去法院强调审判的专业化和绝对中立性,但在新形势下,法官们认识到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且应当是以民众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方式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法院要求法官正确处理好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切实将法律语言转换为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多次组织法官交流运用诉讼语言技巧的经验方法,鼓励法官使用地方方言开展调解工作,以“平民法官”要求自己,拉近人民法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
为方便群众到法院进行诉讼,法院出台了多项措施,处处为群众着想。建立了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材料收转、法律咨询、司法救助、司法鉴定、法制宣传、信访接待等多功能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高度重视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消费者维权纠纷,为其诉讼提供便利。2009年11月,维扬法院审理了邱克平等人向扬州市天地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龙腾劳动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章进贤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法院积极采取措施查找被告财产线索,保全了被告章进贤在外地的房产,为三十余名外地农民工追回三被告拖欠的20余万劳动报酬打下了坚实基础。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法院尽力通过司法救助措施和法律援助措施,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仅2009年就为33名当事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用361432元,为8名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资金50000元。同时,法院还积极开展巡回办案,深入社区、乡镇、集市就地办案、就地开庭,将审判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提高老百姓依法维权意识,共开展巡回办案23次,办结案件18件。还把每个办案法官的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服务承诺制成“司法便民服务卡”,发放到村干部、村民组长、人民调解员以及案件当事人手中,群众遇到法律纠纷或者有关案件信息,就可以拨通法官电话。
民意沟通:能动司法的必经之路
法律适用其实是法官通过个案审理,将“死”的法律条文适用于“活”的社会生活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法律的知识与理念、公平的价值被传递给民众,民众以此调整自己的行为。但在实际传递过程中,一般公众的意识往往与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公众往往误以为是法院办案不公,甚至因此四处上访。为有效地处理民意在传递过程中发生歪曲,使民意能够畅通反映到法院中来。法院创设了“片区法官”制度,要求法官们“走下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贴近人民,同时积极开展判后释法和回访工作。让法官更多地了解群众心里想什么,司法需求是什么,对法院工作的看法和建议是什么。真正做到察民情、听民声、顺民意、解民忧,让法真正走进群众心中。
从单纯的审理案件延伸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从就案办案到注重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以案件引导社会价值,从被动接收民意到主动听取民意。在制度的保障下,司法活动更加适应和贴近人民,更加符合群众愿望,更加体现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