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四农民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后续报道 今日前往蠡湖放养鱼苗
作者:摄影:钱琉崧 发布时间:2010-01-14 浏览次数:1187
之前,该4名被告人在
以往碰到类似案件,往往只是以判处被告人刑罚结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失则因法律在立法方面的滞后而无法获得补偿。滨湖法院认为,犯罪人在接受法院的刑事处罚后,法院也可以在犯罪人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要求其积极承担责任,努力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害,以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该尝试将恢复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领域,由4被告人自愿购买鱼苗,在案件审结后由法院组织联系陪同4人将价值8000元的鱼苗放养至无锡市蠡湖水域。
据协助放养鱼苗的无锡市滨湖区农林局渔政管理人员陆仁俊、邵建明介绍,这次放养的鱼种主要是花鲢和白鲢,2004年左右,无锡市政府开始禁止在蠡湖内捕鱼,滨湖渔政管理站定期每年春季在蠡湖内放养上万尾鱼苗,用于净化蠡湖水质,进行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这些鱼的食物主要是藻类、腐殖质、淤泥等,又有“生态鱼”、“环保鱼”、“水下清道夫”的美称,给蠡湖带来水产养殖和水体保护的双重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