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邳州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邳州市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听证审查程序规则(试行)》。至此,非诉行政案件听证审查制度经过三年来的反复探讨与摸索,实现了调研成果向审判实践的最终转化,为该院行政审判的良好发展再添生机与活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虽原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在30日内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但对审查的形式未作具体界定。审判实践中,各地或以书面审查或仿庭审模式,做法不一。由于非诉行政案件的相对人未依法行使复议权或诉权,当事人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矛盾易于激化。人民法院如果单纯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势必增加审查难度,难以保证裁定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而庭审方式的审查,又与此类案件的“非诉”性质相悖。因此,如何确立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方式,一直是行政审判的盲点和热点,并成为制约行政审判良性发展的瓶颈。2001年初,邳州法院尝试性地将听证制度引入非诉行政案件的初始审查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召集重大、复杂类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到庭,就所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质证,面对面的“交流”,不仅弱化了当事人双方的对立与抵触,而且提高了人民法院裁定制作的公正性,同时也有效缓解了司法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障隔与猜疑,使案件的审理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今年初,最高法院开始酝酿“非诉行政案件听证审查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逐级将调研任务最终落实到邳州。该院以此为契机,对近年来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展开了再调研,并适时出台了《邳州市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审查程序规则(试行)》。该规则共五章十九条,从听证的原则、范围和举行等方面对听证审查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不仅明确了听证案件的主要范围,而且设定了听证审查的重要内容,并确立了“合议庭组织听证与主审法官组织听证相结合”的听证原则,同时针对非诉行政案件的特色,使听证会在具体听证顺序的设计上,既有别于严格的庭审操作模式,又弥补了书面审查的不足,有的放矢,繁简得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使整套听证审查制度既不流于形式,又注重了审判实效。新规则的实施,有效规范了非诉行政案件的听证审查程序,成为该院行政审判改革和发展的“助推器”。

   
  
文章出处:邳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冯遵亚